当事人对行政拘留处罚不服的,行政拘留复议的期限一般是作出行政拘留决定60日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行政拘留的特点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
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
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
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5)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
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
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被处罚人对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复议时,可以申请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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