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连带责任是可以限定期限的,例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可以和债权人约定保证的期限,超过保证期后,对债务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连带责任的情形
(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不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网络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6)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7)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所有人与管理人有过错的,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可以限定期限。
例如连带保证人可以和债权人约定保证的期限,超过保证期限后,保证人对债务不再承担保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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