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修正案
(十一)》的规定,对烈士进行贬低、嘲讽,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一)》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烈士评定流程怎么走报批程序:
1、符合申报烈士条件之一的,由死者单位或家属向死者户口所在辖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死者有关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2、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烈士条件的,应写出个人生平事迹,并附其它材料,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行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3、市人民政府收到申报材料后,批转市民政部门,由其具体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报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4、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向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5、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申请后,批件由市民政部门转交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发给烈士遗属《革命烈士证明书》,对烈士遗属进行抚恤褒扬;
6、将有关资料整理存档。
《刑法修正案
(十一)》正式实施后,对烈士进行贬低和嘲讽的,情节严重会构成刑事犯罪,对犯罪分子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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