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清算组可否直接处置资产没有规定,而《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有权直接处置公司的资产偿还债务,但不得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清算组成立的流程
1、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组制定清偿方案,并报股东大会确认。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组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3、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通过分析可以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的职权之一是处置公司的资产清偿债务,所以清算组有权直接处置公司的资产,但不得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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