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本身就是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的用益物权,自然没有房屋的所有权。只要签订了书面的合同,办理了登记就享有了居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居住权人有哪些
权利
1、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2、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3、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4、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
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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