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犯。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满七十五岁的人过失犯罪。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胁从犯。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从轻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有什么
1、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聋哑人或盲人。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教唆未遂。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当庭自愿认罪。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11、退赃、退赔。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12、积极赔偿受害人。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出现犯罪中止的情况,存在防卫过当的行为,对于胁从犯和从犯来说,都属于法定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存在自首、坦白、立功的情况,年满75周岁的人出现故意犯罪行为,聋哑人,盲人或精神病人出现犯罪行为的,属于酌定情节,可以从轻和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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