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子女探望权是在夫妻离婚后才会产生的,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探望权,不能单独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行使探视权可以接走孩子短期居住吗
事实上,法律并无明确禁止父母行使探视权时接走孩子短期居住的规定,不过,这并不代表当事人可以随意行使探视权。
实践中,一般常用的探望方式有:
逗留式探望和看望式探望,具体如下:
1、逗留式探望,是在约定或判定的时间内,由探望人把孩子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的方式。
所以,要将孩子带走短期居住的,其实就是一种逗留式探望。
2、看望式探望,则仅是在一定时间内由探望人探望,不能将孩子领走。
这两者比较看来,看望式探望一般时间较短,方式灵活,但其实会不利于探望权人和子女的深入交流。
而逗留式探望时间较长,有利于探望权人和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
所以,实践中更多探望权人希望采用这种探望方式,将孩子带走短期居住便对探望权人有更大的优势。
不过,对逗留式探望孩子,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角度,要求如下:
1、要求探望权人应该有较好的居住和生活条件;
2、探望权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有不良生活习惯或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3、要求子女有比较充裕的时间,一般只有在子女寒、暑假或其他假期才能适用。
不过,不管是哪种探望,其实只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不管是短期居住,还是长期居住,都不是大问题。
但是,双方协商时,最重要的是必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通过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探望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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