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的,债权人到法院起诉债务人,法院判处后,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债务人有能力拒不执行的;
法院可以行政拘留债务人2次,每次拘留15天,执行完后,债务人依然不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根据规定,定罪量刑。
(一)妨碍执行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二)拒不报告类:
被执行人未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
(三)抗拒执行类:
1、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2、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3、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4、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6、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拒不履行类: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4、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五)出现高消费类: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从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处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问题的时候,要区分担保人担保的方式以及保证的类型,如果是一般保证的话,因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故只有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之后,债务人仍然没有还款的,才能请求一般保证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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