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房屋抵押设立的时间到期的,如果主债权存在的,抵押权同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抵押权怎样实现
1、折价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债权人与抵押人协商订立债权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协议以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性质上属于代物清偿,即以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形式代替债务的清偿。
受担保债权在协议抵偿的金额范围内消灭,抵押权人对抵押人的抵押权也因此而消灭。
但折价协议只能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达成。
若抵押权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或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此中约定无效。
这就是所谓的“流质条款”,为大多数国家所禁止。
2、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以抵押物拍卖所得优先受偿,是抵押权实现的目的和内容,因此,以抵押物拍卖所得价金受偿,是拍卖对抵押权人发生的主要效力。
在实践中,抵押物拍卖价金会多于或少于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依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拍卖所得价金不足以清偿抵押担保的债权时,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部分,得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继续向债务人求偿。
以拍卖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债权人的抵押权以及后次序的抵押权,在抵押物卖得价金不足求偿的范围内,皆归于消灭。
当拍卖价金超过债权数额时,多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3、变卖是指以拍卖以外的方式将抵押物出卖的形式。
变卖不具有拍卖所具有的上述优点,但却简便易行,省时省力,目前在我国各地拍卖机构不普遍、拍卖程序及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变卖仍然是担保债权实现的重要方式之一。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才消灭。
所以虽然设立的抵押期限届满,但主债权还在的,抵押权仍然有效,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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