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只规定了房屋抵押的相关问题,但对评估费用由谁承担没有规定,而房屋抵押贷款评估费用的承担,一般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且在抵押合同中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流程
1、贷款申请,借款人提出贷款用途,金额及年限时间;
2、准备贷款材料,借款人将贷款申请贷款所需文件、证件按要求准备齐全;
3、看房评估,由相关机构对抵押房进行实地勘查、评估;
4、报批贷款,将所有申贷资料连同评估报告或意见书报送银行审批;
5、借款合同公证,借款人及抵押人填写(借款合同)及所有相关文件、签字、盖手印后,由公证人员对其进行公证;
6、抵押登记手续,银行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借款合同公证书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7、开户、放款,借款人开立还款账户、银行放款至该账户。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房屋抵押评估费用由谁承担没有明确规定的。
而在实践中,房屋抵押评估费用,一般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并且在抵押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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