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在未婚生育还收社会抚养费没有规定,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非婚生育子女的,要交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婚子女抚养权如何认定
根据孩子年龄不同,可以参考以下不同建议:
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由于处于哺乳期或者年龄尚小,一般应随母方生活。
但这并不不是绝对的,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也可以判决孩子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则法院会更加严格地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
有特殊情形法院也会优先考虑。
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对在未婚生育还收社会抚养费没有规定,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未婚生育子女的,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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