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狱服刑人员怎么才能做到减刑
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
二、减刑由哪个部门决定
减刑是由法院部门决定。减刑由监狱提起建议,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监狱机关只有减刑的申报权,没有减刑的决定权,减刑的决定权由基本不了解实际情况的人民法院执行。
从减刑的性质来看,减刑权应由人民法院行使减刑权,应由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行使。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只有具备了“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才能获得减刑,减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决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减刑需要由法院作出决定,由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书,法院接到建议书之后会进行调查,符合减刑的条件,会予以减刑,还会出具书面的减刑意见;不符合减刑的条件,会驳回监狱的申请,减刑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被判有期徒刑的犯人减刑时间不能超过原刑期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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