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出租人隐瞒房屋铺设管道的事实,造成承租人在违背意思情况下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请求撤销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有哪些
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
那么,可撤销的合同,就有以下五类:
1、欺诈;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2、胁迫;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
也就是行为人以给对方造成损害相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3、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多因自己的过错,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5、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
这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这一基本民法原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的一种情形。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
房屋出租人隐瞒房屋内铺设管道的事实,承租人受欺诈而签订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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