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的建立是以结婚登记为准的,所以户口簿不能直接证明双方有夫妻关系,但结婚证可以直接证明双方有夫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二、夫妻扶养义务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为前提。
与当事人感情的好坏没有关系。
2、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
即以一方有能力扶养和另一方需要扶养为限,与债务的履行存在严格区别。
3、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不得以约定的形式改变它。
4、夫妻间的扶养即是权利又是义务,不同于国家扶助、社会扶助,后者的权利义务是单向的。
5、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问题发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
6、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需扶养的一方陷入生活无着的境地,从而构成遗弃罪的,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基础上亦不能免除其扶养义务的承担。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符合结婚条件,自愿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建立夫妻关系,所以夫妻关系的确认是以结婚登记为准,而户口簿不能直接证明双方有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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