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有先抚养的权利。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民法典对收养保密义务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不让外界太多人知道他们的收养关系,可以使他们过上平静的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二、收养人应当具备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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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收养保密义务只有一条,那就是收养人和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意愿,不得泄露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的秘密,以免外界打扰被收养人的成长。
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收养人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定程序办理收养信息登记,就可以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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