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什么
1、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3、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4、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5、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6、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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