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竞合。重婚罪表现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刑法第258条);
而破坏军婚罪则表现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刑法第259条)。就与现役军人配偶结婚而言,两个条文之间存在包容关系,第259条属于特别法条,第258条属于普通法条。这就是典型的法条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的区别是什么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竞合关系,但其仍有着本质区别。
(一)行为方式不尽相间本罪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
而后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方式。
(二)主观认识内容不同本罪不仅认识到对方必须是他人的配偶,而且还必须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
而后罪在主观上则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对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识到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或者消失;
其二,对没有配偶的人而言,则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对方是某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三)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本罪同居或结婚指向于现役军人的配偶;
而后罪的对象是指向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结婚的人,又包括未结婚的人。
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已经与现役军人结了婚的人。
(四)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而后者则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竞合,重婚罪表现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而破坏军婚罪则表现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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