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可撤销婚姻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限定,婚姻能够撤销的原由为胁迫。
所谓胁迫,是指违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或者以直接对他人实施损害相胁迫,使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
胁迫的手段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违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相胁迫,而使某人产生恐惧。
将要发生的损害能够是牵涉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并且无法律依据。
同时,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
另一种是直接对他人实施犯法做法,给某人导致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
这种直接损害能够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绑架另一方,也能够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诽谤另一方等。
当事人在受到胁迫而结婚时,其缔结婚姻关系的做法并不是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这就违背了婚姻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两方完全自愿的限定,因而法律赋予受胁迫的一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使受胁迫的一方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自己可否与另一方结为夫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而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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