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遗嘱能不能交给被继承人保管没有作出规定,但一般情况下,遗嘱是由被继承人自已保管,或者交由遗嘱执行人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二、遗嘱执行人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遗嘱执行人本身的性质,结合司法实践,遗嘱执行人有下列职责:
1.对遗嘱产生存在方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这是遗嘱执行人的首要任务和职责。
执行的遗嘱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通知继承关系当事人;
办理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等手续,这是遗嘱生效的必备条件。
3.确认、清理、保管遗嘱人的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思划定遗产范围、偿还债务、追偿债权等各种财产权益。
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从遗产中支出。
4.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相关当事人,宣布遗嘱,就遗产情况做书面报告说明。
5.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在分割财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6.有针对各种妨害继承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同时也有义务接受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自己执行行为审查的义务。
遗嘱执行人对其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并没有直接做出自书遗嘱可以由继承人保管的规定,这个事情可以由订立遗嘱的人自己来决定。
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一般也不会交由继承人保管,会有专门找的遗嘱执行人来代管,避免产生遗嘱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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