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27号令)第一百二十三条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
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
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执行。
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
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
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以上就是拘传几个小时内通知家属的详细介绍与说明,拘传一般在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其家属,并且拘留书上面需写清楚拘留原因以及拘押的场所,并且在拘押结束之后,应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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