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帮信罪符合起诉条件,一般会被检察院提出公诉请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2、刑事案件一般有以下的3个起诉条件:
(1)存在着犯罪事实。案件已经被受理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3)在管辖范围之内。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职务管辖范围内的案件,需要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就是失职。
3、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
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二、帮信罪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帮信罪不起诉包括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
1、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
-般情况下,检察院不应当不经过补充侦查的程序而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只有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才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比如经过补充侦查,仍然缺乏定罪的主要证据或基本的证据,或者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又无法查证属实,各种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有可能;得出其他结论的,等等,都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况。但是不是一定要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才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律没有要求。即便案件只经过-次补充侦查,只要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而又没有必要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的,就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比如在侦查当中把事实搞错了,或者对法律理解有误,把不属于犯罪的情况当作犯罪来追究,或者把无辜的人误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也有的是因为行为人是精神病人或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等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这种情况,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这主要是指犯罪情节轻
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如有的犯罪是初犯,且没有造成较严重的后果,有的是过失犯罪,情节也比较轻,不判处刑罚,更有利于对其本人的教育。另一种情况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处罚的,如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或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等,《刑法》对这些情况分别都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有些可以免除处罚,有些应当免除处罚。
公安机关对帮信案件侦查结束后,可能会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检察院审查后,若是发现帮信行为人满足了额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那么一般会向法院起诉。而法院一旦受理诉讼请求,则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内,将帮信案件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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