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受害者有案底吗?
1、刑事案件受害者一般是不会有案底。
因为受害者一般不是犯罪的,只有犯罪的人才会有案底。案底是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为前科。个人的刑事犯罪记录,存于当地或上至国家级的档案中,是自然人的历史另类表现。
2、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
被害人主要享有以下十项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权利 。司法机关有义务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被害人提供翻译。如果被害人是聋哑人,还应当为其提供手语翻译。
(2)报案、控告和陈述的权利
。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在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时,有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发表意见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遇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情形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4)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被害人在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5)附带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和上诉权利。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自诉案件中,可以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6)复议权、申诉权和特定条件下起诉权。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决定,被害人可以申请复议。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7)出席法庭、参与质证、辩论的权利。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害人。在庭审过程中,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证据进行质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8)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权利。被害人不服一审裁判,自收到裁判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9)对生效裁判申诉的权利。被害人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证据证明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启动再审程序。
(10)诉讼过程的知悉权。被害人有权了解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和进度,有权获取侦查、检察、审判阶段的法定诉讼文书和鉴定材料。
二、公民若是有案底,在就业时需要向单位报告吗?
1、公民若是有案底,在就业时不一定需要向单位报告。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报告义务。
2、有案底的人不得从事以下职业:
(1)国家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警察、外交人员等;
(2)法律相关职业,包括律师、司法鉴定员、公证员等;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监高等。
刑事案件一般是有受害者的,而这些受害者,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就不会留下案底。当然,即使是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要没有经过法院审理,或者虽然法院已经审理了刑事案件,但是认定刑事罪名不成立,也并不会留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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