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企业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准,实际损失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三十四条[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如憎恨、厌恶、不满等-破坏生产经营罪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因受到领导或他人的批评而产生不满,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不满,嫉妒他人的成绩而心怀不满,与他人发先冲突而心生不满,以及厌烦工作而产生不满,等等,行为人只要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给生产造成较大破坏的,即构成本罪。
3、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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