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行为和正常贷款行为都发生在贷款过程中,都存在丧失还本付息的可能。因此需要我们较为明确地区分两者,判定罪与非罪。贷款诈骗与正常贷款最重要的区分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占有贷款的目的。可从三方面判定:
行为人贷款时的偿还能力;
贷款使用用途;
归还贷款的态度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大量贷款,贷款后用于挥霍、犯罪活动甚至逃跑、隐匿,贷款到期后不积极酬资还贷,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非法占有贷款目的的时间应是在贷款整过程,即可以产生于申请贷款时也可以产生于归还贷款时。行为人采取欺诈手段贷款时可能并无占有目的,但贷款挥霍后逃避还贷的,同样可以认定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贷款的发放都要经过复杂的程序,因此行为人要骗得贷款,往往要实施伪造相关文件、印章等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些诈骗贷款的先行行为会构成相关犯罪。但这些行为不是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最终目的。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根本目的是骗得贷款,这些先行行为都是为达到这一根本目的服务的,属于手段行为,构成牵连犯,应当根据处罚牵连犯的原则,以贷款诈骗罪与先行行为构成的罪名择一从重处罚,而不应数罪并罚。
二、贷款诈骗从犯怎么处理
依法减轻处罚。
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
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2、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后者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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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的全部内容,贷款诈骗行为和正常贷款行为都发生在贷款过程中,都存在丧失还本付息的可能,但两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如果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欢迎点赞、评论或者分享给您的朋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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