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涉嫌诈骗,员工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依据员工任职期间的行为性质决定。对于“不知情”状态,要看其任职行为客观上是否属于犯罪行为,或者是否客观上促成公司犯罪行为,为公司犯罪提供便利等。一般来说具有下列三种行为的,可以列入公司犯罪的责任人员范围。一是,公司犯罪的事前决策者。具有犯罪意图、制定犯罪计划,这类人员虽不直接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但在公司决定犯罪后,起着宏观指导作用。二是,公司犯罪的具体实施者。这类人员公司犯罪中起着具体执行作用,切实选择、接触了犯罪对象即受害者,具体实施了如诱骗、伪造、偷盗、冒充等犯罪行为。三是,公司犯罪的事后追认者。这类人员虽然没有对公司犯罪有明确的决策或指挥,也没有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但是对公司犯罪予以默许和认可。依据犯罪构成要件,这类人员也要承担公司犯罪的刑事责任,但需要严格限制,不可任意扩张。
二、认定诈骗罪的条件
(一)客体要件: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
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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