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从拾银行卡后到取出银行卡内现金过程中,一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冒用他人信用卡在柜台取款,使银行工作人员陷入了认识错误
(3)拾银行卡后冒名取款行为侵害了金融机构正常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对被害人合法拥有的私有财产所有权造成了损害。
二、什么是属于信用卡诈骗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
伪造信用卡主要有两种:
一是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
二是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输入其它用户的的真实信息进行复制,或者在空白卡上输入虚假信息等。
另外,还有一些行为也属于伪造信用卡,如在原有信用卡上涂改、变造等。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根据信用卡章程,可以导致信用卡作废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信用卡超过有效期限而自动失效;
2、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停止使用交回原发卡银行而失效;
3、因信用卡挂失而失效。
无论是持卡人还是非持卡人,明知是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均以本罪论处。
(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仅指冒用他人的合法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
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而冒用的,应属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行为。
(四)恶意透支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帐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
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别于其它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
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资信基础之上,因此,透支人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进行透支的,不能认定为信用卡透支。
透支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捡拾银行卡后冒名取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吗在捡拾银行卡之后不应该冒名取款,要是自己取款就构成法律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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