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罚金在判决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免除。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2、如果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不主动缴纳罚金,法院应当强制追缴。如果当时无力缴纳或隐匿财产不予缴纳,法院什么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进行缴纳。
3、罪犯在服刑期间不缴纳罚金的,如果是有执行能力而不缴纳,减刑或假释要从严控制,有可能会不予减刑、假释。积极执行财产刑的会从宽掌握。
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未作规定。
在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
1、无限额罚金制。
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2、限额罚金制。
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例如,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比例罚金制。
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例如,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4、倍数罚金制。
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例如,刑法第2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根据这一规定,罚金数额取决于犯罪数额,犯罪数额越大,罚金数额也越高;
反之,亦然。
5、倍比罚金制。
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例如,根据刑法第141条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这类罚金数额的条文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章第一节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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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的说明和介绍,在我们国家一旦法院判处犯罪分子缴纳处罚金的话,就是必须要缴纳处罚金的,如果经济方面确实是有问题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缓期或者是少交一些,但必须是得到人民法院的同意之后才可以申请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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