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性质一样吗

导读: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性质一样,都属于特定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不过,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都可以刑事拘留嫌疑人,嫌疑人有特殊情况的才可以监视居住,例如生活不能自理、怀孕等,而且对嫌疑人监视居住的前提条件是符合逮捕条件。

一、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性质一样吗?

性质一样,两者都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区别在于刑事拘留要被关押在看守所中,监视居住则不需要被关押,但监视居住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刑事案件中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性质一样,适用的对象都是犯罪嫌疑人,并且,不管嫌疑人被采取了哪种刑事强制措施也不代表一定会被判刑,犯罪嫌疑人也不能通过刑事强制措施的类型去判定刑罚的轻重程度。实际上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变更成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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