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免除处罚是无罪吗?
免除处罚不是无罪,免除处罚是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免除处罚以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可以免于处罚的法定情形包括:
1、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3、预备犯;
4、犯罪较轻并自首的;
5、有重大立功情形的。
二、嫌疑人被免除处罚受害人有抗诉权吗?
嫌疑人被免除处罚受害人有抗诉权,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有以下权利:
1、指控犯罪行为;
2、依法申请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回避;
3、参加诉讼;
4、委托诉讼代理人;
5、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请求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6、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7、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三、嫌疑人被免除处罚受害人怎么抗诉?
1、受害人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3、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4、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如果犯罪嫌疑人无罪,就不应当进行刑事处罚而不是免除处罚,所以免除处罚不是无罪,构成刑事犯罪却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形是特定的。即便被人民法院判定免除处罚,在当事人的个人档案中也会有相关的犯罪记录。受害人对免除处罚的决定有争议的,可以通过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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