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楼使有假冒的钢材,降低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工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
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
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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