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结婚但生活在一起的,属于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所以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是没有继承权的,但一方可以取得共同财产中属于本人的财产。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实质要求件时起算;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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