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被判处刑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而上述的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了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等教育活动和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的四个条件。
如果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也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提供重要线索,或者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并且经过查证属实;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或者日常生活中有舍己救人情况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服刑多久可以开始减刑
一般来说,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1年6个月以上方可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符合减刑条件的,至少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至少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
《刑法》中关于减刑的要求描述的较为笼统,服刑人员在狱内减刑时,需要根据其遵规守纪、认罪悔罪、原判罪名、原判刑期、已服刑期、考核分情况、在狱内是否受到过处分、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多种情形综合进行评判。
综上所述,除了六种法律规定应当减刑的情形之外,对于绝大部分服刑人员来说,减刑从来不是一件理所应当,水到渠成的事情,而是作为一种激励改造的手段,在达成如遵规守纪、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等一系列条件后才有可能得到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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