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传唤并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强制传唤只是对当事人进行盘问调查,所以不能折抵行政拘留期限。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
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如何理解、执行关于盘问、检查的规定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
检查包括对被盘问人的人身检查和对其携带物品的检查。
经盘问、检查,对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将被盘问人带至当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填写《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继续盘问。
“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公安派出所所长一级及其以上的领导人员。
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根据被盘问人的证件或者本人提供的姓名、地址,立即书面或电话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并作出记录。
在盘问记录中应当写明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盘问记录应当由被盘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当被盘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在二十四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的,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将留置时间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边远地区来不及书面报批的,可以先电话请示,事后补办书面手续。
公安机关对于进行继续盘问和延长留置时间,应当留有批准记录。
对被盘问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决定。
批准继续盘问的时间和延长留置的请示以及批准时间均应当包括在二十四小时以内。
对不批准继续盘问或者不批准延长留置的人,应当立即释放。
释放应当留有记录,记明具体释放时间,并由被盘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不另发给释放证明。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派出所、城市公安分局和县(市)公安局可以设留置室。
留置室应当具备安全、卫生、采光、通风等基本条件,配备必要的座椅和饮水等用具。
在留置期间,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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