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广西南宁失踪女子与丈夫离婚后,与一男子成为情侣,期间失踪女子的儿子在上大学,并且与儿子保持着联系,其后儿子联系失踪女子时,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后来直接关机了。其儿子找到同居男子堂某,追问母亲下落,堂某称子女因与其发生口角后离家出走已经半个月。随后其儿子向公安机关报案,直至最近,事隔8年后公安机关才成立专案组,对该失踪案件进行侦查。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后,立案是有期限的,公安机关应该在受理案件七天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二、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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