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入窒盗窃未遂的,依据当事人在犯罪行为中的作用,按盗窃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着手实行犯罪”,即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紧迫危险的行为。
如果尚未着手,根据行为人没能着手的原因,分别认定犯罪预备(意志以外的原因)与犯罪中止(意志以内的原因)。
2、“未得逞”,即实行行为的逻辑结果、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危害结果未发生。
如果实行行为实现了该危害结果,即犯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3、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内的,则属于犯罪中止。
只要行为人自认为还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达到既遂,但自动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结果发生的,就属于“意志以内的原因”(以主观说为基础);
否则,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4、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加重构成要件以及结合犯存在适用加重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处罚规定的情形,但量刑规则不存在未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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