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六十六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七条【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八条【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我们可以了解到根据规定逃税在一定的程度上公安机关是可以立案侦查的,这个在国家法律上也有相关的规定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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