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戒毒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只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不包括自愿戒毒,自愿戒毒是指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区别主要有二:
一是主观不同:
强戒是期限内限制人身自由,而自愿戒毒是不涉及限制人身自由;
强制戒毒和自愿戒毒的根本区别在于吸毒者的主观意愿上,后者是自愿的,而前者绝大多数是不自愿的。
强制戒毒实际上是一种执法行为,主要是由国家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执行的,是针对吸毒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矫正的执法机构,是把戒毒者看成是违法者,戒毒者自己也是被强迫接受戒毒的。
而自愿戒毒是一种医疗行为,在正规医疗机构中进行,把戒毒者当成反复发作的脑病病人来对待,同时戒毒者自己是自愿去戒毒机构的。
二是法律强制不同:
强戒是由公安机关做出的强戒决定,有法律强制性,且解除必须由公安机关同意,自愿戒毒是与自愿戒毒部门签协议,不涉及法律问题!由于戒毒者被动与主动的不同,我国政策也有特别指出,对主动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戒毒条例》第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戒毒条例》第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通过了解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自愿戒毒和强制戒毒有所不同,自愿戒毒不属于强制措施,而强制戒毒则是属于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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