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泉律师,王有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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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居士是谁

六一居士是欧阳修。

【简介】

欧阳修(1007-1072),字永叔,号醉翁,。汉族,吉州永丰(今江西省永丰县)人,因吉州原属庐陵郡,以“庐陵欧阳修”自居。谥号文忠,世称欧阳文忠公。北宋政治家、文学家、史学家,与韩愈、柳宗元、王安石、苏洵、苏轼、苏辙、曾巩合称“唐宋八大家”。后人又将其与韩愈、柳宗元和苏轼合称“千古文章四大家”。

在熙宁三年(1070年),除任检校太保、宣徽南院使等职,坚持不受,改知蔡州(今河南汝南县)。此年改号“六一居士”。

拓展资料

【作品】

1、《蝶恋花·庭院深深深几许》宋代:欧阳修

庭院深深深几许,杨柳堆烟,帘幕无重数。玉勒雕鞍游冶处,楼高不见章台路。

雨横风狂三月暮,门掩黄昏,无计留春住。泪眼问花花不语,乱红飞过秋千去。

2、《生查子·元夕》宋代:欧阳修

去年元夜时,花市灯如昼。月上柳梢头,人约黄昏后。

今年元夜时,月与灯依旧。不见去年人,泪湿春衫袖。

3、《醉翁亭记》宋代:欧阳修

环滁皆山也。其西南诸峰,林壑尤美,望之蔚然而深秀者,琅琊也。山行六七里,渐闻水声潺潺而泻出于两峰之间者,酿泉也。峰回路转,有亭翼然临于泉上者,醉翁亭也。作亭者谁?山之僧智仙也。名之者谁?太守自谓也。太守与客来饮于此,饮少辄醉,而年又最高,故自号曰醉翁也。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山水之间也。山水之乐,得之心而寓之酒也。

若夫日出而林霏开,云归而岩穴暝,晦明变化者,山间之朝暮也。野芳发而幽香,佳木秀而繁阴,风霜高洁,水落而石出者,山间之四时也。朝而往,暮而归,四时之景不同,而乐亦无穷也。

至于负者歌于途,行者休于树,前者呼,后者应,伛偻提携,往来而不绝者,滁人游也。临溪而渔,溪深而鱼肥。酿泉为酒,泉香而酒洌;山肴野蔌,杂然而前陈者,太守宴也。宴酣之乐,非丝非竹,射者中,弈者胜,觥筹交错,起坐而喧哗者,众宾欢也。苍颜白发,颓然乎其间者,太守醉也。

已而夕阳在山,人影散乱,太守归而宾客从也。树林阴翳,鸣声上下,游人去而禽鸟乐也。然而禽鸟知山林之乐,而不知人之乐;人知从太守游而乐,而不知太守之乐其乐也。醉能同其乐,醒能述以文者,太守也。太守谓谁?庐陵欧阳修也。

北京市第四中院的翟长玺法官怎么能联系上

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3772号裁定书。

2.案由:抢劫、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爱军。

被告人(上诉人):李峰,1972年x月x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戴颖周,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魏国辉,1978年x月x日出生,无业。2001年4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21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左海东;代理审判员:王台照;人民陪审员:马俊鸿。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柏军;审判员:宋磊;代理审判员:翟长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0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30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李峰、魏国辉伙同胡井伟(在逃),经预谋后于2005年3月16日,在本市东城区富华大厦东亚银行停车场,由被告人魏国辉和胡井伟接应,由被告人李峰使用自配的钥匙,将停放在上述地点的桑塔纳2000型(京ES8550)轿车后备箱打开,盗窃被害人胡同捷的人民币1100元和笔记本电脑1台、移动硬盘1个(价值人民币7370元)。

被告人李峰还于2004年9月7日、21日,12月8日及2005年1月6日窜至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厂附近、二里庄建设银行门前及西城区新壁街2号门前和上海市长宁区1158号贝多芬广场停车场附近,采用使用自配的钥匙,将停放的桑塔纳2000型(京EW6397、京F39771)、捷达(京GM8480)、桑塔纳(苏MJ8099)轿车的后备箱打开,盗窃被害人袁由龙、陈周坤、安东、陆克斌的人民币156550元、日元5000元和证件、服装等物品。

被告人李峰、魏国辉和胡井伟(在逃),于2005年3月16日20时许,窜至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气象台路、宜昌路、卫津路,由被告人魏国辉放哨,由被告人李峰使用自配的钥匙,将停在上述地点的桑塔纳2000型(冀FDD070、津AV9898、豫F01680)、赛欧(津CQ9200)轿车的后备箱打开,或砸碎玻璃的方法,盗窃被害人王宏伟、马谐音、于泉、陈丽娜的人民币5300元和笔记本电脑2台、移动电话1部等物品,赃物价值人民币15000余元。当被告人一伙携带赃款赃物窜至天津市河东区七委路时,适遇民警对其抓捕,被告人李峰持刀拒捕。后被告人李峰、魏国辉被抓获。赃款赃物均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峰辩称其没有单独作案;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盗窃数额不准;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2.一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峰、魏国辉伙同胡井伟(在逃),经预谋后于2005年3月16日上午,在本市东城区富华大厦东亚银行停车场,由胡井伟(在逃)及被告人魏国辉接应,被告人李峰使用自配的开锁工具,将停在上述地点的“桑塔纳”牌2000型(车牌号:京ES8550)轿车后备箱打开,盗窃被害人胡同捷的人民币1100元和笔记本电脑1台、移动硬盘1个,物品价值人民币7370元。

被告人李峰还于2004年9月7日、21日及12月8日和2005年1月6日窜至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厂附近、二里庄建设银行门前及西城区新壁街2号门前和上海市长宁区1158号贝多芬广场停车场附近,采用自制的开锁工具,将停放在此的“桑塔纳”牌2000型(车牌号:京EW6397、京F39771)、“捷达”牌(车牌号:京GM84:80)、“桑塔纳”牌(车牌号:苏MJ8099)轿车的后备箱打开,共计盗窃被害人袁由龙、陈周坤、安东、陆克斌的人民币156550元、日元5000元和证件、服装等物品。

被告人李峰、魏国辉伙同胡井伟(在逃),于2005年3月16日晚,窜至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气象台路、宜昌路、卫津路,由胡井伟(在逃)及被告人魏国辉望风,被告人李峰使用自配的开锁工具,将停在上述地点的“桑塔纳”牌2000型(车牌号:冀FDD070、津AV9898、豫F01680),“赛欧”牌(车牌号:津CQ9200)轿车的后备箱打开及砸碎轿车玻璃的方法,共计窃被害人王宏伟、马谐音、于泉、陈丽娜的人民币5300元和笔记本电脑2台、移动电话1部、电动剃须刀1个,赃物价值人民币15000余元。当被告等人携带赃款赃物窜至天津市河东区七委路时,适遇公安民警抓捕,被告人李峰持刀拒捕。后被告人李峰、魏国辉被抓获。赃款赃物已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非法经营案件:刑辩律师如何推翻公诉机关的鉴定

您好,

一、在(2014)泉刑终字第1099号《刑事判决书》中,辩护人提出:本案的垃圾焚烧炉是否整台属于特种设备,解释权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不是有权解释主体,其关于本案锅炉整体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内“锅炉”种类中的“承压蒸汽锅炉”的意见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用证据使用,人民法院认可辩护人的意见,遂判决上诉人周某甲无罪

上诉人钠锘公司成立于1997年8月,公司法人代表为上诉人周某甲,是一家从事垃圾处理工程的设计及设备安装维修、科技新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的企业,但该公司未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2002年7月2日,周某甲代表钠锘公司与香港鸿峰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购销总售价人民币1600万元的两台NSL-100B型生活垃圾焚烧炉及其成套设备的合同,用于石狮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钠锘公司负责设备、系统的安装与调试及售后各种服务。

合同签订后,钠锘公司指派技术人员到石狮市垃圾焚烧综合处理厂施工现场指导垃圾焚烧炉的设备安装,其中由北京锅炉厂承包锅炉本体、过热器、管道、阀门的安装,钠锘公司则雇佣王某甲组织的安装队参与炉排传动系统、钢结构等部件的安装及雇佣其他施工人员负责炉墙施工等。

2004年1月起两套垃圾焚烧炉安装完成进行带料点火调试,在试运行期间发生故障,主要问题是出现炉排变形、爬链、卡塞等。鸿峰公司与钠锘公司经多次协调,由钠锘公司多次对设备进行整改,但未能消除故障。至同年9月,周某甲将钠锘公司参与设备整改的技术人员全部撤走。由于双方对故障原因、整改内容和设备质量状况看法分歧,其中鸿峰公司认为故障的原因是设计不合理、炉排质量未达指标等,钠锘公司则认为锅炉并无存在质量问题,故障原因是垃圾物料化纤物品多热值太高、工人未按操作规程对物料未经分筛处理等原因导致。

2007年5月29日,钠锘公司以鸿峰公司拖欠合同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鸿峰公司付清合同余款人民币660余万元,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承揽合同关系产生纠纷,由于钠锘公司提供的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导致设备的竣工总体验收无法进行,又不加以整改,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于2008年10月20日以(2007)泉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钠锘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钠锘公司提出上诉,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重审认为,原、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没有经法定程序得到质量检验结论,因此诉争设备质量状况不明。鉴于该设备从试运行至今已达七年之久,现在再行鉴定或验收均失去法律意义,但经分析可以看出设备已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指标、具备验收条件而被告拒不验收。同时石狮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证明和支付垃圾处理费清单体现被告自2004年12月至2007年11月从未停止收取过垃圾处理费,证明被告至少在2004年、2005年间持续使用原告交付的设备,并取得收益,因此推定付款条件成就,被告应承担付款责任,于2010年9月1日以(2010)泉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鸿峰公司支付钠锘公司货款6361310.8元,驳回钠锘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钠锘公司、鸿峰公司均提出上诉。

2010年12月20日,鸿峰公司向石狮市公安局报案,以该两台锅炉不符合相关行业规定,在设计、制造、安装诸方面存在无法完善的严重缺陷,导致无法完成调试运行,是两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劣质设备,属于不合格产品。2011年5月17日,周某甲经网上通缉,在北京市东城区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周某甲提起公诉;庭审期间,公诉机关变更起诉,以非法经营罪对对周某甲提起公诉。

本案,周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以营罪,主要在于涉案的生活垃圾焚烧炉是否整台整体属于特种设备。如果属于特种设备,那周某甲没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证,其行为将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不属于特种设备,那周某甲将无罪。

公诉机关为了证明本案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属于特种设备,提供了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出具的函件,该函查询涉案的SLC-100-1.47/280-2生活垃圾焚烧锅炉整体是否属于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82年7月1日施行)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6月1日施行)中规定的整台整体锅炉,该处回函答复石狮市公安局提供的SLC-100-1.47/280-2型锅炉总图(图号NS02-00)所示的锅炉部件均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监管的特种设备(锅炉类)。

其后,该处出具给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查询复函,证明上述锅炉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内“锅炉”种类中的“承压蒸汽锅炉”,由该总图中所示的链条炉排、进料系统、料斗接口、炉体、过热器、操作平台等部件组成。

然而,辩护人提出:

1.垃圾焚烧炉是否整台整体属于特种设备,其解释权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但目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未曾就此问题做出解释,证明该整体设备属于特种设备的技术依据不明。

2.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出具的关于本案锅炉整体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内“锅炉”种类中的“承压蒸汽锅炉”等意见与国家质量检验检疫监督总局的《特种设备目录》及2008年《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国家标准的规定不符,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涉案垃圾焚烧锅炉中只有北京锅炉厂设计、制造、安装的余热锅炉才属于特种设备。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4年1月19日公布了《特种设备目录》。在该目录中,锅炉类包括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载体锅炉以及锅炉部件、锅炉材料,并未直接将生活垃圾焚烧炉或生活垃圾焚烧锅炉列入其中。而该目录列明的锅炉部件也只包括锅炉封头、锅筒、集箱、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锅炉省煤器等(2014年10月30日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在锅炉类中,只列明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并删除了原有的锅炉部件、锅炉材料等),并未包括本案所涉的炉排。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12月颁布的《生活垃圾焚烧锅炉》国家标准取代2000年建设部颁布的《生活垃圾焚烧炉》行业标准后,又于2008年10月颁布《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新国家标准,该标准将垃圾焚烧炉界定为“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处理的装置”,将余热锅炉界定为“对焚烧过程释放的能量进行有效转换的热力设备”,在概念上、内容上对焚烧炉和余热锅炉予以区别。

综上,人民法院采纳的辩护人的意见,认定钠锘公司雇佣王某甲的安装队安装本案生活垃圾焚烧炉中的链条炉排等部件属于特种设备依据不足,遂判决周某甲无罪。

二、在(2017)川07刑终103号《刑事判决书》中,辩护人提出:本案非法经营数额的鉴定意见的基础材料来源于三台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对相关证人的询问,无法确保这些送检材料的真实性,因此鉴定意见的结论的真实性也存在疑问,人民法院认可辩护人的意见,遂判决被告人陈某甲无罪

2016年1月4日至同年6月4日,上诉人人陈某甲在未取得定点屠宰生猪的情况下从养殖户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王某、尤某某等人处收购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76头,交易价格16万余元,在其屠宰场所内将收购的生猪擅自宰杀并将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产品(边口)在甲镇、乙镇、丙镇等地市场销售。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2016年1月至6月,被告人陈某甲生猪产品(边口)共计21102斤,价格为人民币245959.40元,盈利额为人民币2990元。

然而,辩护人认为:

本案认定上诉人陈某甲购买和销售生猪及“边口”的数量仅有单方言词证据,且认定其非法经营数额的鉴定意见的基础材料来源于三台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根据对易某某、刘某乙、武某某、宋某甲、刘某甲询问进行统计后得出陈某甲销售生猪产品(边口)的总重量,因该送检材料本身的真实性缺乏其他证据印证,故以此为据所得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必然存疑,且该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人民法院认可的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在案现有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上诉人陈某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三、在(2014)东三法刑重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中,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提交了痕迹检验报告书,仅以外观特征为基准认定涉案枪形物品及零部件是仿真枪和仿真枪零部件,未对涉案枪形物品及零部件的性能(杀伤力)作出测定,因此本案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存疑,人民法院认可辩护人的意见,遂判决被告人李某甲无罪

被告人李某甲在东莞市谢岗镇曹乐村经营东莞市必优迪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优迪公司),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2011年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李某甲在必优迪公司其他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香港富兴彩球有限公司的委托,超经营范围生产了大批枪帽、单某、准星等疑似枪支零件,并通过东莞市友通国际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将其中一部分疑似枪支零件(约价值人民币24万元)运至香港交付。随后,李某甲将相关订单、销售单据予以销毁。上述销售所得款项均未经必优迪公司账户入账,全部归李某甲个人支配使用。2011年12月6日,李某甲接到其妻子刘某乙的电话回到公司接受调查,随后公安人员在公司将李某甲抓获,并扣押了枪形物品2支以及枪帽、单某、准星等疑似枪支零件一批(约价值人民币9.8万元)。

庭审期间,公诉机关提供痕迹检验报告书,认这本案相关零件属于仿真枪零件。

然而,辩护人提出:

公诉机关提交了东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痕迹检验报告书,该鉴定意见仅以外观特征为基准认定涉案枪形物品及零部件是仿真枪和仿真枪零部件,未对涉案枪形物品及零部件的性能(杀伤力)作出测定。公诉机关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涉案枪形物品及零部件的性质。即涉案枪形物品及零部件是枪支还是仿真枪,若属于仿真枪,是否对人身有伤害力,是否明显区别于玩具枪,公诉机关均未能举证充分证明。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于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对涉案枪形物品及零部件性质作出客观、科学的结论,达不到定罪的标准。人民法院认可辩护人的意见,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遂判决被告人李某甲无罪。

结语:

由于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辩护人往往缺乏鉴定意见所在领域的专业知识,要推翻司法机关的鉴定意见,谈何容易。

但是难,并不代表不可能。鉴定意见终究是由具体的某个人做出来的,只要是人,就会犯错误;只要犯了错误,就有可能被辩护人识破。

徐州律师事物所名单

《二〇〇七年徐州市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名册》(2007年3月1日)

(人数:694人; 律师所:64家)

1、 江苏徐州天地明律师事务所 (合作所;10人)

【地址】徐州市建国东路80号

【邮编】221000

【电话】0516–83730391

【注册主任】颜长林

【注册律师】陈令明 管亚东 王 博 秦双凤 束忠清 王 朋 尹红斌 汪东华

黄世虎

2、 江苏徐州清正苑律师事务所 (合伙所;16人)

【地址】徐州市解放路4-5号

【邮编】221003

【电话】0516–83732956

【注册主任】陈秋

【合伙人】周保久 许桂兰

【注册律师】刘万启 朱激雷 伊 涛 丁 峰 王 勇 朱 旭 历 亚 沈兆峰

邱新国 王礼山 魏德顺 蔡可吉 刘冬艳

3、 江苏徐州光亚律师事务所(合作所;13人)

【地址】徐州市中山北路29号国贸大厦8楼A-1

【邮编】221000

【电话】0516–85935799

【电子邮箱】lxl99@163.com

【注册主任】刘新林

【注册律师】鹿海林 王 强 郑 勇 林永兵 房树威 李兵团 张 剑 王 磊

周显举 吴宝剑 燕立峰 徐连华

4、 江苏徐州金华星律师事务所 (合伙所;20人)

【地址】徐州市中山南路文亭街1号

【邮编】221002

【电话】 0516–85600747

【注册主任】裴保来

【合伙人】杨锡泉 张保平 侯亚光

【注册律师】孟 滨 唐传亮 王 萍 张宜群 孙景习 姜 培 刘茂通 周 芹

刘 东 蒋昌胜 刘柱法 孙兴爱 李昌杰 李成全 任 鹏 王 强

5 、江苏徐州古彭大众律师事务所 (合作所;9人)

【地址】徐州市建国西路79号嘉宏大厦4楼

【邮编】221000

【电话】0516–85602258

【注册主任】冯鹏玉

【注册律师】王仁堂 王忠志 梁学玲 沈培培 王 璟 周保梅 王 勇 倪海涛

6 、江苏徐州非圆律师事务所 (合作所;5人)

【地址】徐州市中山南路2号

【邮编】221002

【电话】0516–85603517)

【注册主任】张太顺

【注册律师】刘 飞 孙 振 周艳波 张之增

7 、江苏徐州富成方正律师事务所 (合作所;19人)

【地址】徐州市中山北路29号国贸大厦15楼

【邮编】221000

【电话】0516–85935508 0516–85935638

【注册主任】彭富成

【注册律师】王建军 孙运约 赵 皇 刘恒武 路友洲 张 莉 骆永亮 白雪刚

贾 伟 张联合 王玉梅 苏汝继 高 峰 邱立波 高 琪 王玉玲

蒋春林 廖 翠

8 、江苏徐州盛仪律师事务所(合作所;10人)

【地址】徐州市淮海西路61号

【邮编】221002

【电话】0516–85701214

【注册主任】刘玉成

【注册律师】丁恩莹 朱咏梅 王小卫 赵世德 杨 芳 李传鹏 周 亚 倪敬荣

张 永

9、江苏徐州恒联盛律师事务所 (合作所;12人)

【地址】沛县大屯矿区上海路工商行家属楼1楼

【邮编】221600

【电话】0516—84014399

【电子信箱】jsxzhls@163.com

【注册主任】杨泽成

【注册律师】冯国祥、黄海阳、黄 贺、李新荣、袁辉、朱 英、孙宁连、

李相前、华宏年、夏正明、骆帮银

10、江苏徐州汇君律师事务所(合伙所;18人)

【地址】徐州市建国西路75号财富广场B座903室

【邮编】221002

【电话】0516–82169926

【注册主任】王新忠

【合伙人】尤玉凯 周建勋 鲍江运 张 雁

【注册律师】雷三恰 李志强 张玉松 罗海波 蔡 波 李建全 李 丽 唐 猛

代品想 张 毅 万司池 张 强 周小军

11、江苏徐州义行律师事务所(合伙所;43人)

【地址】徐州市青年路182号

【邮编】221000

【电话】0516—83737308

【电子邮箱】yxlawyer@126.com

【注册主任】朱 静

【合伙人】王世元 朱伟成 徐忠平

【注册律师】姚志平 桑成君 胡 波 马在伟 顿西娜 冯建伟 李雪竹 陈文雷

王 勇 李明武 沈 威 刘 仁 李艳玲 钱 程 戴枝争 邢印虎 徐士军 刘长伟 高云峰 史先秀 董兆强 宋纪刚 张 杰 高新春 谢厚学 王 莹 赵妍爽 郑曙光 周 洋 张 伟 杨 林 张 黔

孙 琳 刘玉荣 王 鑫 陆爱铭

【兼职律师】唐其宝 齐建东 周勇

12、江苏徐州运通律师事务所(合作所;7人)

【地址】徐州市淮海西路155号金信大楼4楼

【邮编】221006

【电话】0516–85604637

【注册主任】谢士灵

【注册律师】王全法 姬传生 陆春梅 张薇薇

【兼职律师】朱守春 苗永干

13、江苏徐州同瑞律师事务所 (合伙所;12人)

【地址】徐州市中山北路29号

【邮编】221000

【电话】0516—85936148

【电子信箱】xztr148@163.com

【注册主任】况世道

【合伙人】余庆民 窦万民

【注册律师】郑庆普 张厚钢 权 钢 王 毅 林 萍 武跃建 胡远博 焦明慧

徐发银

14、江苏徐州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合伙所;35人)

【地址】徐州市中山北路1号盛佳大厦803、805

【邮编】:221002

【电话】0516–85835723

【注册主任】程 栋

【合伙人】刘梦林 刘建华 邵云群 王 茜 温 泉 胡 川 夏 杰

【注册律师】杨 军 徐 强 李晓飞 陈 超 仲丛乐 赵新东 邱李建 邓加永

于晓光 高 乾 倪文武 黄修典 姚卫晶 孙 健 盖仁花 赵广新

王卫东 涂 俊 张忠心 赵玉侠 陈 晨 李晓飞

【兼职律师】马骏 王玉明 逯雨刚 李敬从 张峰振

15、江苏徐州凯旋门律师事务所 (合作所;13人)

【地址】徐州市淮海东路201号金凯隆大厦717室

【邮编】221000

【电话】0516–83703336

【电子信箱】muzi320303@126.com

【注册主任】杨 进

【注册律师】岳 勇 张振伟 李 昉 谢晓阳 王广新 陈继孝 冯建高 张全立

刘 杰 李 慧 韩 政 原国华

16、天津汇英律师事务所徐州分所 (合伙所;3人)

【地址】徐州市纺织东路7号时代广场院内二楼

【邮编】221002

【电话】0516–85829218

【注册主任】朱心田

【注册律师】秦吉良 宋怀德

17、江苏徐州金合律师事务所(合伙所;26人)

【地址】徐州市中山北路1号盛佳大厦

【邮编】:221002

【电话】0516–85735999

【注册主任】王伯庭

【合伙人】汤茂灵 刘万德 刘 红 杨秀成 梁 敏 朱海华 杜成吉 辛立左

【注册律师】 董振坤 任定勤 许锡峰 刘 敏 李 勇 赖建平 严志勇 徐 杰 杨 海 郑宏金 孟 伟 齐敦智 豆伟元 崔 强

赵昊罡 朱 珺

【兼职律师】滕自强

18、江苏徐州恒毅律师事务所(合伙所;7人)

【地址】徐州市复兴南路4号新世纪商业广场208室

【邮编】221000

【电话】0516–83720919

【注册主任】王庆卫

【合伙人】刘洪斌 刘守新

【注册律师】李 庆 郭 胜 周修旺 许 鹏

19、江苏徐州彭城律师事务所 (合伙所;43人)

【地址】徐州市解放南路193号戏马台写字楼

【邮编】221009

【电话】0516–83802808 0516–83802878

【电子信箱】pclawyer@163.com

【注册主任】黄 伟

【合伙人】赵 强 郑瑞华 陈际航 马 鹏

【注册律师】张玉祥 谭卫民 杨 伟 沈明奎 王建华 吴宏亮 滕文峰 盛广大

李铁军 陈万军 朱友金 王 玉 蒋晓颖 陈召强 王小鹏 陈 辉

杨 钢 刘传刚 郑友亮 梁成民 吴永华 王德顺 张昌洲 陈登辉

沈春雷 张 超 杨 波 李厚伟 吴 建 李 薇 杨吴煜 郭 娜

刘 芳 闫 云 魏汉忠 邹晓晨

【兼职律师】孟 梅 黄 斌

20、江苏徐州圆点律师事务所(合伙所;12人)

【地址】徐州市和平路53号和平饭店东门南楼

【邮编】221000

【电话】0516–82321666

【注册主任】王 旭

【合伙人】 单晓华

【注册律师】崔 红 佟 辉 戴黎明 王 建 窦金刚 朱广辉 郁恩军 周 浩

陈开银 周元亮

21、江苏徐州昭鹏律师事务所(合作所;3人)

【地址】徐州市科技城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大厦5楼

【邮编】221000

【电话】0516–83990288 0516—83990388

【电子信箱】httq://

【注册主任】张 昭

【注册律师】赵 鹏 陈 新

22、江苏徐州凤泉律师事务所 (合伙所;6人)

【地址】徐州市西安南路91—7号

【邮编】221003

【电话】0516—85692816

【注册主任】徐孝国

【注册律师】薛拥军 孙 雷 吴道全 王伯凡 杨万兴

23、江苏徐州中阳律师事务所 (合作所;4人)

【地址】丰县人民西路政法小区

【邮编】221700

【电话】0516–84222038

【注册主任】李 玲

【注册律师】王乐章 皇甫莉莉 崔达山

24、江苏徐州歌风律师事务所(合作所;7人)

【地址】丰县人民西路398号

【邮编】221700

【电话】0516–84225520

【注册主任】汪志凌

【注册律师】菅 锋 张保朝 陈星梅 韩天辉 张 蠡 李洪杰

25、江苏徐州汉地律师事务所 (合伙所;3人)

【地址】丰县人民西路中阳商城S4—2号楼402

【邮编】221700

【电话】13705228736

【注册主任】李 辉

【注册律师】刘景良 渠 清

26、江苏徐州汉韵律师事务所 (合作所;7人)

【地址】沛县正阳南路12号

【邮编】221600

【电话】0516–84646148

【注册主任】魏垂书

【注册律师】郝敬辉 张兆雷 颜世军 梅慕忠 邱海静

【兼职律师】王 辉

27、江苏徐州金维律师事务所 (合作所;10人)

【地址】沛县正阳南路司法局东二楼

【邮编】221600

【电话】0516–84642945

【注册主任】陈少民

【注册律师】程龄杰 王祥合 邢文强 郝心存 赵 娟 孟宪超 李 亮 楮衍奎

刘 莹

28、江苏徐州竞自由律师事务所 (合作所;8人)

【地址】沛县徐沛路85号建行二楼

【邮编】221600

【电话】0516–84636123

【注册主任】刘洪真

【注册律师】扈庆彬 李 强 周忠喜 尹 超 程 涛 李兆新 王保同

29、江苏徐州行于思律师事务所 (合伙所;6人)

【地址】徐州市民主南路198号

【邮编】221009

【电话】0516–83827647

【注册主任】邵 春

【合伙人】孙晋臣 马明书 赵昌良 邵辉 孟宪东

30、江苏徐州尊鼎力律师事务所 (合伙所;10人)

【地址】徐州市和平饭店北楼二楼

【邮编】221000

【电话】0516–85703344

【注册主任】马 宝

【合伙人】张 放 沙晓陆

【注册律师】孙伯琦 杨绪梅 耿 生 张为宝 赵 波 桓 轶 汤 波

31、江苏徐州金铎律师事务所 (合伙所;13人)

【地址】徐州市解放南路193号戏马台写字楼

【邮编】221009

【电话】0516–83802256

【注册主任】孙 力

【合伙人】孙洪恩 佟 辉

【注册律师】王立志 惠 敏 刘全权 王明生 李广标 钱维庆 韦广来 孟庆超

周文博 高维梁

32、江苏徐州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 (合伙所;12人)

【地址】徐州市彭城路金盾宾馆五层

【邮编】221000

【电话】0516–82289199

【注册主任】朱 渠

【合伙人】张延兴 潘鸿宇 蒋荣民 李勇

【注册律师】 张守华 李德军 王建华 叶敬军 孙晋国 仇峻峰

【兼职律师】刘瑞平

33、江苏徐州觉悟律师事务所 (合作所;3人)

【地址】徐州市和平路55号

【邮编】221009

【电话】0516–83868111

【注册主任】刘 民

【注册律师】吴东民 石启雷

34、江苏徐州千秋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所;10人)

【地址】睢宁县睢河路北首“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大楼”二楼

【邮编】221200

【电话】0516–88303140 0516–88303420

【注册主任】陈向东

【合伙人】余宗辉 李忠友

【注册律师】方全福 曹大民 李 亮 李 娟 仝 颖 高 东 马 春

35、江苏徐州晋陵律师事务所(合伙所;8人)

【地址】睢宁县八一西路司法局宿舍1楼

【邮编】221200

【电话】0516—88333749 【电子信箱】snbls@pub.xz.jsinfo.net

【注册主任】李 苏

【合伙人】梁 戈 吴霜霜

【注册律师】丁 刚 周春来 王大鹏 沈 燕 卓海雷

36、江苏徐州仁台律师事务所(合伙所;7人)

【地址】睢宁县元府路金府园A2楼5号—6号

【邮编】221200

【电话】0516–88344067

【注册主任】熊运栋

【合伙人】楚巨山 吴治中

【注册律师】王 辉 赵从秀 朱 春 谭廷林

37、江苏徐州恒久律师事务所 (合作所;8人)

【地址】邳州市运河镇民主路6号

【邮编】221300

【电话】0516—86224481

【电子信箱】webmaster@Lj-lawyer.com

【注册主任】曹培珍

【注册律师】丁可余 周 霖 杜户森 刘 奇 耿圣莉 胡正刚 张文平

38、江苏徐州大运河律师事务所 (合伙所;11人)

【地址】邳州市青年东路37-11号

【邮编】221300

【电话】0516–86222472

【注册主任】李 伟

【合伙人】王志敏 魏 东 李新超 刘 波

【注册律师】吴洪藻 朱志增 王 伟 高立永 吴士芹 马开永

39、江苏徐州景来律师事务所(合伙所;16人)

【地址】邳州市民主路70号

【邮编】221300

【电话】0516—86251625

【电子信箱】jinglai6256625@yahoo.com

【注册主任】刘景来

【合伙人】石启仁 刘云棣

【注册律师】郭志刚 庄思武 王 伟 朱飞鹏 吴 疆 焦 娜 聂丽民 孙仲伟

高庆松 庄 全 柳 永 王绪交 胡传文

40、江苏徐州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合伙所;10人)

【地址】邳州青年路东路15号

【邮编】221300

【电话】0516–86228863 0516–86235260

【注册主任】汤先国

【合伙人】李庆时 王永科 梁化松 葛兰华

【注册律师】郭兆凯 尚丽霞 闫 旭 徐善俊 朱 坤

41、江苏徐州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合伙所;11人)

【地址】新沂市新安镇临沭中路176号

【邮编】221400

【电话】0516–88987666

【注册主任】何淑启

【合伙人】顾淑君 谭夫岭

【注册律师】王 军 马洛阳 尹建军 刘 玉 朱 林 刘洪贵 宋联民 刘栋林

42、江苏徐州铸石律师事务所 (合伙所;7人)

【地址】新沂市新安镇临沭中路176号

【邮编】221400

【电话】0516–88922805

【注册主任】马从志

【合伙人】袁晓普 曹 娟 阚海航

【注册律师】王永桥 王言山 刘雪平

43、江苏徐州沭新律师事务所 (合作所;3人)

【地址】新沂市新安镇钟吾路南首

【邮编】221400

【电话】0516–88922309

【注册主任】王 磊

【合伙人】:王绍山 葛一支

44、江苏徐州钟鼓楼律师事务所 (合作所;9人)

【地址】徐州市中山北路39号607室

【邮编】221002

【电话】0516–85744466

【注册主任】贺维永

【注册律师】宋晚霞 钮 美 葛 敏 张昌夫 张德武 王 进 赵 刚 梁川卿

45、江苏徐州开承律师事务所 (合作所;5人)

【地址】徐州市淮海西路延长段355号

【邮编】221002

【电话】0516–85713068

【注册主任】张新友

【注册律师】何燕燕 丁 浩 王朝威 王 磊

46、江苏徐州金汉都律师事务所 (合作所;9人)

【地址】徐州市牌楼市场4号楼4楼

【邮编】221000

【电话】0516–83757123

【注册主任】亓新源

【注册律师】吴忠民 季广居 李复东 韩丛友 满启春 乔吉海 薛随心 魏国庆

47、江苏徐州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合作所;19人)

【地址】徐州市中山北路金地商务中心A座508室

【邮编】221009

【电话】0516–2185868

【注册主任】曹正林

【注册律师】李 超 叶文娟 李 敏 徐 倩 魏 红 杜庆珠 朱传远 朱筱平

宋洪成 夏爱军 朱信刚 曹庆明 孙 刚 王媛华 孟 秋 吴成莲

【兼职律师】朱余贇 张晓权

48、江苏徐州维阳律师事务所 (合作所;9人)

【地址】徐州市解放南路富丽城商业楼

【邮编】221000

【电话】0516–83862908 【电子信箱】weiyang_lawfirm@163.com

【注册主任】刘 宏

【注册律师】厉 明 何 军 张洪静 宋学民 陈 勇 吕守权 袁 均 闫晓辉

49、江苏徐州胜家律师事务所(合作所;6人)

【地址】徐州市苏堤南路78号东晨大厦401室

【邮编】221002

【电话】0516–82368953

【注册主任】高建勇

【注册律师】董维东 陈 勇 何 宏 张文芳 杨孝华

50、江苏徐州建伟律师事务所(合作所;9人)

【地址】徐州市淮海西路38号中联大厦4楼

【邮编】221002

【电话】0516–85839618

【注册主任】刘 伟

【注册律师】佘 勇 何东东 陈厚利 李 斌 李 丹 李金成 储丽华

【兼职律师】汝亚国

51、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徐州分所 (合伙所;16人)

【地址】徐州市彭城路5号建行5楼

【邮编】221000

【电话】0516-82166269

【注册主任】陈 丹

【派驻律师】王战鹰 李 祥

【注册律师】仇 萌 霍 颖 张亚成 陈安文 李 荣 赵 辉 王孝远 郭 军 张 强 张黄新 吴 勇 毕振刚

【兼职律师】王 鑫

52、江苏徐州捷强律师事务所(合伙所;5人)

【地址】徐州市和平路53号

【邮编】221000

【电话】0516–82321518

【注册主任】薛明华

【合伙人】郜军杰 耿兴国

【注册律师】孟祥坤 贾德松

53、江苏徐州逸诚律师事务所 (合伙所;3人)

【地址】徐州市中山南路艺波巷艺波商务楼506、507、508室

【邮编】221000

【电话】0516–82329901

【注册主任】宣 玮

【合伙人】王志雷 屈庆功

54、江苏徐州泉山律师事务所 (合作所;6人)

【地址】徐州市永安街32号

【邮编】221006

【电话】0516–85698821

【注册主任】简存蠡

【注册律师】权 勇 刘长书 王 勇 王红兵 宋书伟

55、江苏徐州永安律师事务所 (合作所;9人)

【地址】徐州市淮海西路132号小世界三楼

【邮编】221000

【电话】0516–85830161 0516–85836561

【注册主任】王守春

【注册律师】梁建鹏 郑 猛 王彦明 董振龙 李爱民 张畅银 王厚鑫 张 滔

56、江苏徐州卓尔群律师事务所 (合伙所;8人)

【地址】徐州市淮海西路355-11号

【邮编】221000

【电话】0516–85936787

【注册主任】邓勇军

【合伙人】王 纯 吕建连

【注册律师】杭先明 唐 海 刘伟伟 陈胜法 凌少林

57、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 (合伙所;6人)

【地址】徐州市黄河西路19号楼604室

【邮编】221005

【电话】83733148

【注册主任】秦景敏

【合伙人】曹 青 包敬立

【注册律师】田镇宇 周 春 程为善

58、江苏徐州泰信律师事务所 (合伙所;10人)

【地址】徐州市王陵路65号

【邮编】221000

【电话】0516–82185120

【注册主任】孙凤松

【合伙人】王旭红 王炳林 马继春

【注册律师】王佑民 王家朋 张 勇 董立帅 张文虎 郑伯亭

59、江苏徐州立志律师事务所(合伙所;7人)

【地址】徐州市淮海西路88号城建大厦5楼

【邮编】221002

【电话】0516—82026116

【注册主任】杨红军

【合伙人】杜长春 马西军

【注册律师】时美玲 许瑞东 王石永 黄立志

60、江苏徐州彭隆律师事务所(合伙所;8人)

【地址】徐州市淮海东路51号王府井大厦21楼A座

【邮编】221005

【电话】0516—83615000

【注册主任】邬刚杰

【合伙人】王学强 顾爱军

【注册律师】段保义 吴 震 岳 松 田 镭

【兼职律师】周 海

61、江苏徐州禾嘉律师事务所(合伙所;11人)

【地址】徐州市复兴南路4号新世纪商业广场六楼

【邮编】221003

【电话】0516–83639110

【注册主任】张茂军

【合伙人】曹大银 郭 磊

【注册律师】孟宪群 李 祥 童光灿 施忠礼 周 杨 刘大伟 马 峰 李俐凝

62、江苏徐州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 (合伙所;7人)

【地址】徐州市淮海东路155号

【邮编】221005

【电话】0516–83736148

【注册主任】田 原

【合伙人】孙 颖 张新生

【注册律师】刘 辉 贾荣玉 周 光 张玉龙

63、江苏徐州金朝阳律师事务所(合伙所;14人)

【地址】徐州市淮海西路355-10号

【邮编】221000

【电话】0516-83807796

【注册主任】戴任全

【合伙人】俞新泉 刘廷民

【注册律师】张茂金 王培峰 王吉青 李尊华 黄 辉 张恒永 许欣生 戴品峰

郭海滨 董祥云 李玉明

64、江苏徐州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合作所;3人)

【地址】贾汪区前委路18号

【邮编】221011

【电话】0516–87613206

【注册主任】樊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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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泉律师,王有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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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1222、6391208 450003 李 强 黄福生 张川健 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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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3675 450052 张锦宏 李增科 杨 军 任清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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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佐达胜律师事务所 郑州黄河路22号金秋大厦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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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豫威律师事务所 市陇海中路55号绿云尊邸A95 7711891、7711890 450052 马新文 姚坤玲 朱国庆 杨正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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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怡龙律师事务所 健康路168号华林广场B栋12楼DE座 3969526、3969505 450012 张春桂 王广仁 胡 东 沙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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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 辉 宁书文 张彦红 杨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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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德奇文律师事务所 淮河东路49号1号楼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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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涵律师事务所 郑州市经七路18号

3582214 450000 许永善 白 勇 陈学政 张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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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文举 郭书山 周卫明 叶 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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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申国 苏 华 任跃进 赵必和

乔 力 王万胜

郑州天欣律师事务所 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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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奕信律师事务所 郑州市纬四路金水花园17号楼2号1单元1A

5923738、5921330 450003 王天领 李向荣 袁 君 石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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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秉义律师事务所 郑州市健康路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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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尚文 周 军 刁新强 李国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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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棼 陈建军 袁贵保 万 东

谷旭东 刘伟良 朱彦召 王发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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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69208 450052 杨 晓 王生伟 刘向前 刘予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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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物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 纬五路29号付12号千金大厦

3826366 450002 冯明辉 姚建明 尚 钢 姚旭岑

赵红魁 郭健鹏 胡 涛 朱卫平

辛永丰 宋红军 雷呈学

金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 郑州市未来大道66号聚龙广场四楼

5923113、5923339 450003 卢怀敦 邱 波 孙春霞 李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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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1869、5741870 450008 唐 军 刘志民 戚建国 殷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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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关于对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浦东律师的问询函》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浦东律师:(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政编码: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关于对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润达医疗”、“公司”、“上市公司”)的委托浦东律师,并根据公司与 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7年5月 19日发出的《关于对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0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相关要求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关于对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向本所作出如下保证:上市公司已向本所提 供浦东律师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 印件、扫描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上市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 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 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上市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上市公司所提供的文 件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或误导之处。 1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浦东律师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向本所出具 的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对《问询函》的回复材料,随其他 材料一起上报。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法律意见如下: 《问询函》问题4.预案披露,2017年4月17日Fantasy Art、Blue Core通过股 权受让方式取得瑞莱生物82.92%的股权。本次交易各方约定,Fantasy Art本次 交易取得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12个月后分期解锁;Blue Core本次交易取得股 份限售期为12个月。请补充披露Fantasy Art、Blue Core的锁定期安排是否符合 《重组办法》第46条规定,是否符合商务部关于战略投资者限售期的有关规定。 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锁定期安排符合《重组办法》第46条规定 根据《重组办法》第46条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 转让:(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三)特 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 足12个月。 本次交易前,Fantasy Art、Blue Core与润达医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Fantasy Art、Blue Core并未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本次交易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文怡与刘 辉合计控制润达医疗28.62%的股份,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本次交易 完成后,朱文怡和刘辉将合计控制润达医疗总股本的26.06%,仍然是润达医疗的 实际控制人,不属于《重组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 2015年8月30日,Relia Cayman与RDS公司签署转让协议,受让RDS公司持 2 有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其中包括瑞莱生物和江苏瑞莱的全部股东权益(体现为 Relia BVI及添豪集团的全部股权)。2015年8月,Fantasy Art即持有Relia Cayman 8,900股;2016年4月,Fantasy Art将其持有的Relia Cayman 700股转让至Blue Core。 2016年4月后相关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期间,Fantasy Art及Blue Core均间接持有瑞莱生物股 权,且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2017年4月,Fantasy Art、Blue Core通过股权重组 对瑞莱生物由间接持股变更为直接持股。其中,Fantasy Art由间接持有瑞莱生物 82%的股权变更为直接持有瑞莱生物82.81%的股权,持股比例增加了0.81%,该 增加部分系为补偿Fantasy Art在瑞莱生物内部重组过程中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Fantasy Art合计持有瑞莱生物82.81%的股权, 其中,82%的股东权益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0.81%的股东权益持有时间不足12 个月,该部分股权对应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需锁定36个月。 根据本次交易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框架协议》及交 易对方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Fantasy Art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上市公司股 份自新增股份登记日起十二(12)个月内不得交易或转让,满十二(12)个月后, 按照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分三次进行解锁,解锁时间及解锁比例如下: 自新增股份登记日起十二(12)个月届满且其截至2017年度实际发生的利润 补偿义务(如有)履行完毕之日的次一个交易日,或若无利润补偿义务,则为自 新增股份登记日起十二(12)个月届满且关于2017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 审核报告出具之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可转让或交易(即解锁,下同)不超过其因本 次交易获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三十(30%)并扣除已补偿股份; 自新增股份登记日起二十四(24)个月届满且其截至2018年度实际发生的利 润补偿义务(如有)履行完毕之日的次一个交易日,或若无利润补偿义务,则为 自新增股份登记日起二十四(24)个月届满且关于2018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 3 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可转让或交易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获得 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百分之六十(60%)并扣除已补偿股份; 自新增股份登记日起三十六(36)个月届满且其截至2019年度实际发生的利 润补偿义务(如有)履行完毕之日的次一个交易日,或若无利润补偿义务,则为 自新增股份登记日起三十六(36)个月届满且关于2019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可转让或交易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获得 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百分之百(100%)并扣除已补偿股份。 Blue Core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新增股份登记日起十二(12) 个月内不得交易或转让。 根据上述股份锁定承诺,Fantasy Art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分三次 进行解锁,其中,第三期解锁的时间自新增股份登记日起满36个月,解锁的比例 为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40%,足以覆盖Fantasy Art于2017年4月新增 持有的瑞莱生物0.81%的股权对应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本所律师认为,Fantasy Art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 人,亦不会因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Fantasy Art已就本次交易取得 的上市公司股份作出分三年解除限售承诺,其于不同时点取得的标的公司的权益 对应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安排在其所做的限售承诺范围内。Blue Core不是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人,亦不会因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权,Blue Core持有瑞莱生物股东权益的时间超过12个月。因此,本次交 易的锁定期安排符合《重组办法》第46条之规定。 二、锁定期安排不适用商务部关于战略投资者限售期的有关规定 (一)《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战 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战略投资管理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 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 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以下简称“战略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 为。 《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中关于战略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持股比例的规 定如下: 4 “第五条 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 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四)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 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 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五)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关于战略投资者的主体身份要求规定如下: “第六条 投资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 成熟的管理经验; (二)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 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 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近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母公司)。” (二)锁定期安排不适用商务部关于战略投资者限售期的有关规定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Fantasy Art为设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Fantasy Art以其持有的瑞莱生物股权为对价取得润达医疗不超过7.69%的股份及部分现 金。交易完成后,Fantasy Art持有润达医疗的股份,其持股比例低于10%。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Blue Core为设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Blue Core 以其持有的瑞莱生物股权为对价取得润达医疗不超过0.33%的股份及部分现金。 交易完成后,Blue Core将持有润达医疗的股份,其持股比例显著低于10%。 本次交易中,Fantasy Art、Blue Core是以其持有的瑞莱生物股权作为支付手 段认购润达医疗发行的股份,且本次交易完成后Fantasy Art、Blue Core持有的润 达医疗股份的比例皆不足10%,不符合《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一般规定,不构 5 成《战略投资管理办法》项下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Fantasy Art、Blue Core 是以其持有的瑞莱生物股权作为支付 手段认购润达医疗发行的股份,且本次交易完成后 Fantasy Art、Blue Core 持有 的润达医疗股份的比例皆不足 10%,Fantasy Art、Blue Core 锁定期安排不适用商 务部关于战略投资者限售期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Fantasy Art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关联人,亦不会因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Fantasy Art已就本 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作出分三年解除限售承诺,其于不同时点取得的标的 公司的权益对应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安排在其所做的限售承诺范围内。 Blue Core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人,亦不会因本次交易 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Blue Core持有瑞莱生物股东权益的时间超过12个月。 因此,本次交易的锁定期安排符合《重组办法》第46条之规定。 本次交易中,Fantasy Art、Blue Core 是以其持有的瑞莱生物股权作为支付手 段认购润达医疗发行的股份,且本次交易完成后 Fantasy Art、Blue Core 持有的 润达医疗股份的比例皆不足 10%,Fantasy Art、Blue Core 锁定期安排不适用商务 部关于战略投资者限售期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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