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律师,p2p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本次由网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知识是关于p2p律师,包括后期您可能遇到的p2p律师费用收取标准相关的知识,希望可以对您可以帮助,欢迎分享网站。。

本文目录一览:

p2p跑路有些投资人合伙请律师,没有请的人是不是钱就没有了

首先声明p2p律师,没有请的人不会钱没有p2p律师了的,因为负责追回钱的是另一个很苦逼的部门,他们是无差别追回的。

面对跑路潮的袭击,部分投资者不知如何维权p2p律师:有的采取激进投资的做法,不料再次中雷;更有甚者萌生跳楼轻生等极端想法。在此,建议投资者应对跑路不要着急,要积极理性维权。

其一,收集证据。

得知P2P平台跑路后,尽全力从两方面收集证据:一是自身与平台关系证明资料,比如与该平台签订的投资协议、转账凭证、网站的服务协议等;二是平台相关资料,如平台网站的截图、公司内部的照片、经营资料,管理团队等信息。

其二,抱团取暖。

一般来说,P2P平台跑路后,投资受害人都不会太少,而且很有可能来自五湖四海。作为投资受害人,想尽一切办法联系其它投资受害人,团结众人力量,收集公共证据,通过创建维权QQ群、集体发帖等途径抱团维权,扩大维权舆论影响力,给跑路平台试压,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

其三,理性协商。

并非所有的跑路平台都是诈骗性质,大部分平台跑路是因为运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坏账等原因引起的。如果选择的P2P平台属性并非诈骗,此种情况平台多数都有抵押物,比如房产、车产等。如果在跑路前,能与平台的负责人员联系上的话,最好采用理性协商的办法,让平台方尽可能用现有的一些不动产、抵押物等变现补偿。

其四,报警维权。

一旦协商无果,最有效的做法就是向平台所属地区报警,及时向警方提供证据资料。最好是联合当地受害者联合报警,为案件侦破争取时间。

其五,行政诉讼。

在报警未予立案,或者办案进度一筹莫展的情况下,可以去提起行政诉讼,向律师求助,一般胜诉50%。但是一般投资受害人比较多,所以行政诉讼的期限也会比较长。

除了理性维权,投资者还应具备慧眼识珠的本领,远离风险网贷平台。

一、远离高收益网贷平台。

一些新上线的平台通常会用畸形的高收益吸引眼球。而目前P2P网贷平台提供给投资人的年化收益率在3-15%之间属于相对安全范畴。如果P2P网贷平台给出的年化收益率超过安全范畴,投资者一定要戒掉贪婪,否则会血本无归。

二、警惕以“秒标”招揽人气的平台。

“秒标”是P2P网贷平台为招揽人气发放的高收益、超短期限的借款标的,通常是网站虚构一笔借款,由投资者竞标并打款,网站在满标后很快就连本带息还款。

实际上,一些P2P网贷平台的“秒标”可能就是庞氏骗局,给投资者以诱饵,利用新投资者的钱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投资。

三、对投资平台多做调查。

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分支,核心并不脱离金融的本质,互联网只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工具。因此,投资者在网贷平台投标之前,务必认真研究创业团队有无金融行业从业经验,风控团队有无信贷及风险管理等相关从业经验。不要迷信网站信息,要多做背景调查。

四、选择信息透明度高的平台。

P2P网贷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项目和资金的高度匹配和信息透明。网贷投资人一定要深入了解项目资金的匹配情况,如果这笔钱p2p律师你不知道是干什么用的,只看到高额回报率,建议放弃;另外,如果P2P网贷平台实际控制人同时还在经营其他企业,尤其需要谨慎。

五、警惕新上线平台。

权威数据显示,新上线的网贷平台跑路概率几乎是100%,营运时间也都超不过半年。这些新上线的平台,有的出娘胎就是为了圈钱倒闭的;更有甚者就是为诈骗而生的。

六、警惕投资项目极端化的平台。有些平台几乎全部都是短期项目,有的平台则是主推融资金额过大的单个项目。频频出现超短期融资项目的P2P网贷平台要特别谨慎,能不碰就坚决不碰。而网贷平台把“宝”都压在一家企业、一个人身上,万一出现预期或坏账,平台又没有兜底的实力,投资者的资金自然会失去保障。

对待P2P投资理财新高地,投资者一定要辩证对待:既不能敬而远之,一棒子打死;也不能利益熏心,盲目追捧。

再次强调,一旦遭遇平台跑路,投资者务必摆正心态,保持冷静,理性维权,千万不能因为情绪太激动而做出一些冲动甚至轻生的举动,否则只会让损失更加惨重。

p2p律师,p2p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P2P为什么会涉嫌非法集资?资金池到底如何认定?

作者: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未经曾杰律师本人许可,不得转载)

摘要:

P2P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是否备案并不是影响任何定性的问题,甚至不应该成为刑事法庭上应该讨论的问题。关键还是在于集资行为本身是否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的相关要件。

正文:

本文将以检例第64号: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解读案例。该案一审的案号为(2017)浙0104刑初133号,该案中,有几个值得注意和研究的问题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到底是不是天生具有涉嫌非法集资的非法性?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一种错误的指控,即认为P2P的存在本身就构成一种非法性,或者P2P没有完善备案程序就构成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这种理解是片面而错误的,会导致一种很常见的逻辑谬误,即如果一家P2P若完成了备案程序是否就不符合“非法性”的要求了?是否就不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了?但备案本身不会对业务模式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这种指控逻辑导致了当前部分公诉机关的错误认定。

关于此问题,最高检针对该案提出了一个整体的定性主旨,“网络借贷中介机构非法控制、支配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望洲集团对理财客户投资款的归集、控制、支配、使用以及还本付息的行为,本质与商业银行吸收存款业务相同,并非国家允许创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行为,不论国家是否出台有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规定,未经批准实施此类行为,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2011年最高法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解释中提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条件(非法性、公开性、 社会 性、利诱性),该指导案例的主旨可以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性”的定性原则,即对于P2P本身而言司法机关并没有将本身的存在或者其原有的模式定性为非法,而是对其原有模式对于经济发展的功能进行了肯定。P2P平台非法控制、支配资金的行为会构成一种非法性的来源,具体的依据是该案例中法院的认定逻辑,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在案证据证明,望洲集团及望洲财富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从业资质,但被告人杨卫国仍指挥公司向 社会 公众进行宣传并吸收巨额资金,事实上从事了商业银行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其行为违反了我国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实际上,法院从商业银行法角度进行了非法性的认定,可以说抓住了非法集资案件的核心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存款”本身就是一种专属于商业银行的业务对象,所有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此罪都逃不开“存款”两字的认定。

即可以如此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宏观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微观的犯罪客体就是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 社会 公众独有的吸纳存款的业务权利。在这个独有定义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经营罪可看作同类型的犯罪,他们都是对某项国家特许经营业务许可制度的侵犯,银行、证券、期货、(公募)基金、保险等等这些业务特许都“享受”《刑法》的独有保护。

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把非法吸存的法定最高刑和非法经营罪调整为一致,即最高十五年有期徒刑,这样就形成了立法效果上的统一性。不然,侵犯银行存款业务许可制度最高可判十年,而侵犯保险业务许可制度却是最高判十五年,从而会出现一种“厚此薄彼”的错误。

最高检在该案的指导意义中提到了P2P平台存在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即“为了解决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了、满足不好的 社会 资金需求,缓解个体经营者、小微企业经营当中的小额资金困难,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于2016年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允许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借款余额范围内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小额借贷,并且对单一组织、单一个人在单一平台、多个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作了明确限定。”

由此可见,对于非法性问题的认定本身是对相关集资主体集资行为本身的一种认定,而非对其原有业务模式的一种性质评价,包括私募基金、消费返利、网络或线下借贷信息中介等等,都应该回到其涉嫌集资行为本身来评价。

2.资金池,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关键红线

该指导案例中,最大的争议点在于被查明的非法吸收存款的总金额为64.19亿(线上业务+线下业务总金额),但是被告人杨卫国提出犯罪数额中应扣除通过线上模式流入的资金人民币11.32亿元、涉公司员工投入的资金人民币1.83亿元、投入实体企业的资金及已归还能归还的资金。

线上资金之所以要扣除,被告人杨卫国认为线上平台经营的是正常P2P业务,线上的信贷客户均真实存在,并不存在资金池,也不是吸收公众存款,因此不需要取得金融许可牌照,其在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即可开展经营。

对于此事实层面的辩解,最关键的就是其认为线上业务不存在资金池。公诉人对此问题的论证通过法庭发问的方式进行了展现,比如通过对望洲集团清算中心负责人吴梦的发问,了解到线上业务模式中理财客户充值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后,望洲集团操作员直接划拨到借款人的账户。如果当天资金充足,有时候会划拨到杨卫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设立的托管账户,再提现到杨卫国绑定的银行账户用来兑付线下的本息。这类被告人的当庭供述证明,望洲集团通过直接控制理财客户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虚拟账户和设立托管账户,实现对理财客户资金的归集和控制、支配、使用,形成了资金池。

在法庭审理的举证阶段,公诉人通过出示书证、审计报告、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望洲集团的线上业务归集客户资金设立资金池并进行控制、支配、使用,不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比如第三方支付平台(富友)赋予望洲集团对所有理财客户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划拨、查询的权限。理财客户将资金转入第三方平台的虚拟账户后,望洲集团每日根据理财客户出借资金和信贷客户的借款需求,以多对多的方式进行人工匹配,从而出现信贷客户的借款期限与理财客户的出借期限不匹配,存在期限错配等问题。

由此,公诉人通过法庭上的一系列调查、举证行为,在事实层面证明了望洲集团的线上和线下业务存在混同使用问题。这种混同行为,公诉人认为实质上是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甚至自融或变相自融行为,本质是吸收公众存款。

对于这一事实的辩方辩解“望洲集团设立资金池、开展自融行为的时间在国家对P2P业务进行规范之前,没有违反刑事法律,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不应受到刑事处罚,犯罪数额应扣除通过线上模式流入的资金。”公诉人认为,望洲集团在线上开展网络借贷中介业务已从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望洲集团对理财客户投资款的归集、控制、支配、使用以及还本付息的行为本质上与商业银行吸收存款业务相同,并非国家允许创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行为,不论国家是否出台有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规定,未经批准实施此类行为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线上吸收的资金应当计入犯罪数额。(另外,除了资金池认定,公诉人还对利诱性,公开性, 社会 性进行了举证)

因此,可以总结出来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P2P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是否备案并不是影响任何定性的问题,甚至不应该成为刑事法庭上应该讨论的问题。关键还是在于集资行为本身是否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的相关要件。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曾杰律师的相关归纳与整理,希望对刑事辩护提供有益的帮助,欢迎广大同行提出批评与建议,多交流)

P2p爆雷 如何维权

1.及时沟通p2p律师,情况不妙时应及时报案

如果平台出现提现困难的情形,投资者应对尽快与平台取得联系,明确不能提现的具体情形。如果提现困难是经营不善所致,可与其p2p律师他投资者进行抱团,在律师指导下与平台进行协商。若协商无果,投资者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若无法获知提现不能的真实情况,且平台存在卷款跑路等嫌疑的,建议第一时间报案,向警方提供有效的案件线索。公安机关一经立案,会立即通知银行查封、冻结平台的资金账户,并追缉涉案责任人员,以防平台高层卷钱跑路。

若P2P平台已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意味着案件进入刑事程序。本地投资者可就近向案件侦办机关报案,登记债权,外地投资者可根据侦办机关发布的相关信息通告,及时联系咨询,问询报案的具体事宜。在实践中,一般均可在本人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进行报案登记。

此处还需明确的是,若平台已经因涉嫌刑事案件被警方立案侦查的,投资者就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回相关涉案资金。

2. 留存证据,配合警方调查

为方便警方侦查,也为更快取回属于自己的财物,投资人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配合警方开展调查活动。首先,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如平台账户信息、资金交易记录、相关协议、银行流水账单、借款项目及借款人的有效信息等。其次,提供真实有效的口供,如通过何种渠道得知平台,对平台和项目是否有所了解等等。最后,可以主动向受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冻结涉案资金返还的请求。

3. 理性抱团维权

受害人通过抱团维权的方式,可以多方发挥优势,群策群力,有效减少维权成本。除此之外,可以通过选取代表、聘请律师等方式,更规范、更效率、更有针对性的做出有效的维权决策。在此律师需要提醒,投资被骗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维权仍需保持理性,抱团维权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得以集会抗议的方式扰乱社会秩序,也不可做出毁坏公私财物、甚至伤害他人的举动,这样不仅无法有效维权,还可能为自身招致灾祸。

p2p暴雷可以请律师吗

可以。p2p暴雷可以请律师,p2p暴雷是平台因逾期兑付问题或经营不善导致投资人的本息无法收回。律师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的人员。

P2P终于清零,但8000亿的坏账谁来买单?

在这个时代,借钱变得格外容易,尤其是前几年各种借贷APP如雨后春笋般冒出。

以前借钱非常难,经常会听到因为借钱就和亲戚朋友闹翻的例子。但是和之前的局面不同,现如今一个人凭借着一张身份证,就可以轻轻松松无需抵押借来很多笔钱。

很多P2P平台就是这么运作的,自己本身不提供任何资金,只作为一个中介平台,通过高额利息从 社会 上吸纳资金,再把这部分资金集中起来以更高的利息借给需要用钱的人,平台本身赚一个差价。

本身听起来好像没什么问题,但是随着P2P平台越来越多,再加上缺少监管,很多问题纷纷暴露出来。比如有很多借款人根本没有还款能力,借完钱就不还钱。

面对这种情况平台本身也没什么办法,如果坏账率一高,别说高额利息了,平台连本金都无法再支付给提供资金的投资人。

P2P的这种运营模式本身就非常有问题,很多找P2P公司借钱的人都是无法从银行借到钱的人。这证明这些人本身还款能力就比较弱,把资金借给不合适的群体,最终的结局其实一开始就可以预见了。

对于投资者来说,让他们把钱平白无故借给陌生人,他们肯定是不会愿意借的。但是这些平台擅于给自己包装,打造出具有公信力的样子,获取投资者的信任。

投资者拿不到钱,肯定不愿意再继续投钱,借款人看到别人不还钱没事,自己就也不还钱,P2P平台更没有钱还给投资者,陷入恶性循环。一旦平台丧失信用度,这个平台也就离倒闭不远了。

随着越来越多的平台爆雷,有的平台是真的遇到问题,但也有一部分平台本身一开始就没打算还钱,而是看到这种模式的漏洞,想要先聚集资金,之后平台创始人就拿钱跑路,根本就没想着运作。

随着这种情况越来越多,很多投资者都意识到自己进入骗局,国家终于出手对这些平台进行清理。今年11月份末的时候,银保监首席律师刘福寿公开表示,我国的P2P平台已经正式清零。

P2P平台是都倒闭消失了,但是那些投资者没拿回来的钱怎么办呢?

根据统计,今年还有8000多亿元的借款没有回收。根据国家规定,借钱的人是必须还钱的,但是一部分人根本没有还款能力。

还有一部分人虽然有还款能力,但是看到平台已经爆雷,也就根本不想还钱了,尤其是看到新闻报道,知道这个行业缺乏监管,认为自己即使不还钱也不会被追责,索性不还。

P2P平台通常会把钱借给几千人甚至上万人,他们也没有能力去向每一个人要账,所以出借人想要拿到自己的钱也非常困难。即使是通过司法手段去催账,但是也必定会遇到时间长和执行难等问题。

因为解决民事纠纷不是几天就能完结的事情,最快也要3个月,实际上还会更长,所以很多法院根本不受理关于P2P的借贷纠纷,这样的话,即便借款人不还钱,P2P平台也毫无办法。

现在只能寄望于监管部门插手,制定相关条例,把网贷失信人也纳入失信名单,如果网贷也可以影响征信,相信有一部分人会愿意还钱。

8000亿元的漏洞,这让很多家庭都因为P2P陷入危机,家破人亡的也不在少数。不过经过这次教训,相信很多投资者都会更谨慎,不会再被高利率的高风险投资迷晕了眼。

关于p2p律师和p2p律师费用收取标准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以上就是浮华壹梦为大家整理的《p2p律师,p2p律师费用收取标准》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链接:https://www.lawyer365.cn/39172.html欢迎转发给有需要的朋友!

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信告知,我们会尽快删除。

(0)
上一篇 2023年 1月 17日 上午9:05
下一篇 2023年 1月 17日 上午9:15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请扫码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