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律师阅卷规定
- 2、律师可以阅卷吗
- 3、律师阅卷需要什么手续
律师阅卷规定
【法律分析】
第一条 为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申请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以下简称“律师阅卷”)由案件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案管中心”)接待
第三条 律师阅卷,接待人员应对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进行审核并登记。对不具有执业律师资格和存在执业禁止情形的,不予办理阅卷事宜。
第四条 经审核手续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案管中心应根据律师申请,对已制作电子卷宗的案件,提供电子卷宗供其查阅。
第五条 案管中心对无法提供电子卷宗的案件,应当向律师说明情况,并及时联系公诉部门,约定查阅纸质卷宗的时间。
第六条 律师阅卷,应当在律师阅卷室进行。
第七条 律师需要打印、复制案卷材料的。应当向案管中心提出申请。
第八条 律师阅卷过程中,不得拷贝电子卷宗材料;不得将纸质卷宗材料原件带离阅卷场所;不得对卷宗进行增删、涂改。对造成卷宗材料毁损、缺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律师阅卷结束后,应填写《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记录清单》,由律师和接待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 律师不得泄露在阅卷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对于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阅卷场所应当保持安静的卫生,不得大声喧哗。
诉讼代理人、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由案管中心转送公诉部门办理。公诉部门作出书面许可决定后,阅卷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律师阅卷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申请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以下简称“律师阅卷”)由案件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案管中心”)接待
第三条 律师阅卷,接待人员应对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进行审核并登记。对不具有执业律师资格和存在执业禁止情形的,不予办理阅卷事宜。
第四条 经审核手续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案管中心应根据律师申请,对已制作电子卷宗的案件,提供电子卷宗供其查阅。
第五条 案管中心对无法提供电子卷宗的案件,应当向律师说明情况,并及时联系公诉部门,约定查阅纸质卷宗的时间。
第六条 律师阅卷,应当在律师阅卷室进行。
第七条 律师需要打印、复制案卷材料的。应当向案管中心提出申请。
第八条 律师阅卷过程中,不得拷贝电子卷宗材料;不得将纸质卷宗材料原件带离阅卷场所;不得对卷宗进行增删、涂改。对造成卷宗材料毁损、缺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律师阅卷结束后,应填写《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记录清单》,由律师和接待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 律师不得泄露在阅卷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对于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阅卷场所应当保持安静的卫生,不得大声喧哗。
诉讼代理人、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由案管中心转送公诉部门办理。公诉部门作出书面许可决定后,阅卷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律师可以阅卷吗
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对受委托律师阅卷的刑事案件进行阅卷律师阅卷;阅卷须凭以下材料到案件管理大厅登记预约:
(一)律师执业证书律师阅卷;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需要阅卷律师阅卷的,需向案件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凭以下材料到案管大厅登记预约:
(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律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提供相关服务。
阅卷时可以一次多案阅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阅卷需要什么手续
律师来院阅卷可自主选择以下三种不同阅卷方式,具体流程分别如下:
1.光盘刻录方式:阅卷申请受理登记。身份审核。检察服务大厅等待工作人员刻录光盘免费提供刻录光盘。
2.复印方式:阅卷申请受理登记。身份审核。阅卷室等待工作人员取卷查阅、复印卷宗阅卷完毕返还卷宗。
3.电子化阅卷方式:阅卷申请。受理登记。身份审核。阅卷室等待工作人员导出电子卷宗查阅卷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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