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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不准自带酒水,有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法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属餐饮业霸王条款。
据中消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扩展资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这些餐饮业的“行规”2013年底被北京市工商局确定为“霸王条款”后,受到中国烹饪协会、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及部分餐饮企业的抵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业制定的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霸王条款。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禁止自带酒水
发生在义乌好人好事事迹
义乌十大好人评选候选名单
自8月开始吴卫律师,浙中新报与义乌团市委、义乌市创建办、义乌市慈善总会,以及金华第一百货义乌天成店、义乌热线·稠州论坛等联合推出“义乌好人———寻找身边的道德力量”活动。一个多月来,新报记者深入义乌各镇(街)、村(居),寻找从事公益事业的爱心人士,通过文字和镜头报道吴卫律师了20位爱心人士的事迹。
好人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只要积极向善,每一个人都是好人。在义乌200多万父老乡亲和外来建设者中,好人远远不止十个,它可以是一百、一千、一万、一百万和每一个。我们的目标是,通过开展“寻找义乌民间好人”,挖掘时代真善美、弘扬社会正气,激发全社会向善的力量,让温暖善良的爱心之举传遍义乌,化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今天,我们将这20位“义乌好人”候选人集合在一起,让大家来评选自己心中的“义乌十大好人”。(在读者的报刊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基础上,我们将组成专家组,最终评出10位“义乌好人”。)
1.陶辉平 义乌稠城街道下西陶村人,34岁。他现在的职业是货车司机,很辛苦,但14年来,他献血48次,捐献的血液超过3.1万毫升,相当于6个正常人的全身血液。他曾是义乌“献血状元”,也是义乌捐献造血干细胞第一人。
2.年小恩 义乌佛堂人,“80后”。她是全国性公益组织“中国支教联盟”负责人。6年来,她和她的伙伴在中西部地区建立150多个支教点,还在缅甸北部建立4个支教点,进行跨国支教活动。(图为缅甸支教点)
3.金允泮 退休老师,74岁。他退休10年来一直在做两件事吴卫律师:一是关注社区老人,二是关爱祖国下一代。他还先后走访了义乌23所民工子弟学校,给他们关爱,并送去电风扇、书桌等爱心物品。
4.潘新荣 义乌上溪人,60岁。他在义乌城西街道何斯路村当了28年的乡村医生,工作兢兢业业,村民有病,随叫随到。28年里,他有一半的除夕独自在诊疗室度过。至今,他还在为乡亲们服务着。
5.李冬莲 义乌佛堂人,55岁。她是远近闻名的好媳妇,曾同时照顾身体不好的丈夫、中风的公公、偏瘫的婆婆,如今婆婆瘫痪在床已12年,她仍一如既往服侍,每天抠屎接尿,尽心呵护。
6.何大妹 义乌女企业家,从小并不富裕的她,一直感恩和回报着社会。15年来,她默默资助贫困学子,花在修建学校、看望贫困家庭等慈善事业上的支出达数百万元。
7.黄雪云 来自宝岛台湾,在义乌经商十多年。她默默资助着兰溪、武义、磐安、义乌近200名贫困家庭及孩子,还曾在兰溪游埠成立一家“特殊养老院”,供13名老人免费吃住。
8.吴忠尚 义乌义亭镇鲍宅人,45岁。小时候因患小儿麻痹症而留下右腿残疾,但他身残志坚。他创办的动物药物企业,雇佣的工人1/3是残疾人。他还一直关注、推动残疾人的健康事业。
9.郑万红 网名“甜甜”,这个从衢州嫁到义乌的27岁女孩,从汶川地震以来一直坚持默默无闻做公益。她是义乌“义工之家”的账房,同时也是助学组的核心成员,每年经她核实、登记的孩子达数十人。做义工成了她生活的一部分。
10.林俏云 义乌苏溪女孩,“90后”,职校毕业后入伍。今年6月云南宁蒗发生地震,她只身前往救灾。回义乌后,她发起成立首支民间公益救援队———义乌蓝天救援队,目前他们已参与永康的一次搜救人员行动。
11.王荣凯夫妇 家住义乌保联西街。他和老伴吴卫芳是一对“花甲夫妇”志愿者。他们每年参加志愿者活动达七八十次,3年来,累计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00个小时。
12.何志伟 义乌城西街道五星村人,22岁。他孝顺,有爱心,独自照顾生病的父亲和81岁的奶奶。4年多来,他平均每月2次去敬老院,走遍了义乌14个敬老院,还是“义乌蓝俊志愿者俱乐部”敬老小组组长。
13.哈米朗朗 伊朗人,他来义乌经商8年,积极参与义乌社区公共服务,他还是一名义务消防志愿者,先后被鸡鸣山社区评为“和谐共建家庭”、“平安家庭示范户”、“优秀居民议事会成员”。
14.楼园营 抗美援朝老兵,86岁。20年来,他利用自己微薄的退休工资,先后救济、资助177人,捐助款达10万多元,受助者遍及周边10多个县市,包括莘莘学子、老弱病残、烈士军属……
15.黄自立 陕西人,27岁。他是义乌一家小理发店店主,他的小店对70岁以上老人和10岁以下儿童不收费,两年多来,已有2000多人享受过免费服务。
16.杨尚南 义乌江东街道江南社区人,85岁。10年来,患有“三高”的他,每月定时到小区为大家量血压、测血糖,至今已累计为4万多人次免费服务,包括很多上门服务。
17.义乌雷锋车队 2009年3月成立,今年3岁半。这支队伍最初有13名成员,其中12人是来自义乌各出租车公司的“的哥”,他们收入不高,却践行“市区乘车三免”服务,在“高考日”、“无偿献血日”也能看到他们的身影。
18.丁玉平 人称“老丁”,河南邓州人,60岁。在义乌的11年里,他先后帮助上百名外来建设者免费维权,还先后筹集3万多件衣服,送到中西部贫困地区,将“义乌温度”传递到千里之外。
19.鲍苏明和龚洪才 义乌稠江街道人。他们加入义乌“爱心公社”6年多来,一直默默支持公益活动,先后到过云南、青海、四川,参与“爱心书包漂流”活动,每年还为慈善活动免费提供货运车辆。
20.陶旭明 自掏腰包建立了义乌外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并聘请多名专职律师,长年免费为外来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至今工作站已受理360多起案件,为外来建设者挽回670多万元损失
2019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变化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自3月15日颁布实施,至今已过去了一年整。一年来,新《消法》带来了那些新变化?
消费者:维权意识加强,投诉总量上升
日常生活中,消费无处不在,大到购房、买车,小到柴米油盐。很多人在消费的过程中,都遇到过“窝心”事,是积极维权,还是忍气吞声?在新《消法》颁布实施后,更多的消费者选择了积极维权。
据省工商局统计,,湖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委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6621件,投诉总量同比增加13.8%。
陶定然是长沙一所高校食堂的采购员,在采购的过程中,他经常会遇到商家缺斤短两的情况,以往陶定然都选择了沉默,但现在他选择了“斤斤计较”,一旦发现商家缺斤短两,他就会举报、维权。
去年9月份,湖南省建工集团的邓先生花3000元购买了一台智能手机,一个月后,手机经常自动关机。“如果在以前,我只能选择自己维修。”邓先生告诉记者,法律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让消费者自己举证,对消费者来说是个很大的难题。这一次,邓先生根据新《消法》走上了维权路。
“新《消法》规定:包括电器在内的耐用商品6个月内举证责任倒置。即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省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李镜亮告诉记者,如果手机厂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手机自动关机是邓先生使用不当造成的,就必须给予退换。新《消法》的这一规定,大大方便了消费者维权,使得很多消费者敢于拿起维权的武器。
商家:自律意识加强,欺骗手段减少
消费维权就像跷跷板,消费者维权意识一旦加强,另一端的商家便也开始自律起来。
陈双喜是湖南省茶叶市场的一名茶叶经营商。他坦言,以前有些茶商在交易中会耍点缺斤短两的“小手段”,新《消法》实施后,这些“小手段”再也不敢用了。“500元一斤的茶叶,以往少一两,只需赔偿50元,还可抱有侥幸心理;现在少一两,就要赔偿500元,不划算。”陈双喜说。
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与原《消法》相比,新《消法》提高了消费者的赔偿金额,加大了商家的违法成本。”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告诉记者,重罚会让商家感到“得不偿失”,从而加强自律意识。
据省消费者协会统计,度,全省各级消委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7192件(不包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的举报、投诉),解决率为98.3%,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507.2万元,与2013年相比解决率提高7.3%。
“解决率的提高,也说明了商家的自律意识在加强。”省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李镜亮说。
《处罚办法》实施,消费维权有了“双保险”
尽管新《消法》方便了消费者维权,但在实施的这一年中,仍然有不少消费者遇到了“有理说不清”的烦心事。
长沙市雨花区牛婆塘社区的肖晓欣女士就曾遇到过一件烦心事。
去年12月份,肖女士在网上购买了一件1200元的衣服,收到货后,她打开包装一试穿,发现衣服不合身,要求退货时,被商家拒绝,理由是肖女士拆封了包装,已影响到商品的完好。尽管新《消法》明确规定网购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但在肖女士维权过程中,商家坚持肖女士拆封包装影响了商品的完好,拒绝退货,最后事情不了了之。
“类似于肖女士遇到的烦心事,实际生活中还有不少。”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告诉记者,仅去年他就接到过多起网上代购纠纷、侵犯消费者尊严的案例。
“从今年3月15日开始,这种情况将会好转。”李健告诉记者,作为依法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将于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
“《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李健说,“这也意味着消费者在维权时有了‘双保险’。”
“《处罚办法》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列出了详细的负面清单;并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具体细化。”省工商局消保处吴卫告诉记者,《处罚办法》还对新《消法》规定的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当前热点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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