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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的案件一审
2013年4月12日,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一案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并于下午4点45分左右宣判。法院认为,原告唐慧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原被告双方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于15日内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根据人民网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的情况,在判决书中,法院基本采纳了被告方的全部诉讼理由。 2013年4月11日,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受害者乐乐的母亲唐慧诉永州劳教委案昨日一审败诉!法院认为,劳改所决定不违法!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再次惹争议!而唐慧希望7人都能判死刑,继续提出184万元的民事赔偿。
“上访妈妈”唐慧状告湖南永州市劳教委一案在永州中院开庭。法院经过一上午的审理,于当天下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唐慧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的请求。
被告法人未出庭应诉
当日上午的审理从9时30分持续到下午1时休庭。下午4时继续开庭审理。
原告唐慧的代理律师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利平、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他们免费为唐慧代理此案。
被告永州市劳教委法人、主任蒋建湘未到庭应诉。被告代理人称,永州前晚发生一起两人死亡交通事故,蒋建湘作为永州副市长、公安局长应市委、市政府指示,需到现场处置,特此递交请假条。被告的两名委托代理人分别是湖南21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志雄、永州市劳教委工作人员罗功军。
据斯伟江律师说,下午开庭后,突然进来两名女法警坐在原告唐慧的身边,另外有五六名法警站在原告席后面。斯伟江说,他看到法警来到原告席,就感觉到唐慧会败诉了。出现这么多法警到原告席,估计法院怕等下宣判时,原告有失控行为。过了5分钟,审判长秦慧带领主审法官蒋跃兵、审判员入座,直接宣读了判决。 1唐慧上访构成被劳教的理由吗
原告律师斯伟江认为,唐慧作为“遭轮奸并被逼卖淫的一个11岁小女孩”的母亲,通过上访要求追究一些违法分子的法律责任,依法维权,天经地义。国家本身就有信访条例,唐慧在上访过程中,即使有拦车、发传单等行为,也完全合法。
但永州市劳教委则指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证明唐慧扰乱社会秩序多次,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无理取闹,闹访、缠访,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据此才对唐慧实施劳教,对唐慧这一劳教决定完全是合法的。
唐慧一方要求永州市劳教委拿出唐慧严重扰乱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证据,遭其律师拒绝。律师认为这次庭审的焦点是唐慧到底该不该获得国家赔偿,而非对唐慧的劳教是否合理,算作另案,因此不会在这次庭审中拿出上述材料。据新华社
2永州市劳教委劳教唐慧合法吗
唐慧的律师徐利平、斯伟江认为,永州市劳教委劳教唐慧的决定被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撤销依据的法条是《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文,也就是说,永州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违法。既然违法就应该做出行政赔偿。
另外,斯伟江认为,永州市劳教委此前说,本案涉及的劳教决定书,本身不违法,是基于“人文关怀”,这是一种没有法律依据的说法。
对于原告的辩论,被告代理律师肖志雄在法庭辩论期间,多次提及,唐慧和其家人在永州市中院立案大厅滞留15天,晚上睡在立案大厅,严重扰乱永州中院正常办公秩序。唐慧和其婆婆曾到湖南人代会驻地拦车喊冤,并散发传单,并在湖南人大门口举着牌子跪地、静坐,这些行为已触犯法律。
肖志雄说,原告律师称湖南省劳教委撤销劳教唐慧决定,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第5项:“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但这个“不当”不意味着违法犯罪,是在合法范围内的不当。而且行政诉讼法的违法行为里面,也没有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肖志雄说,既然没有违法,就不符合国家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法庭不应支持。
3该给唐慧经济补偿吗?
原告律师表示,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不合法,即使按被告说的合法,也存在“不当”。国内一些地方曾有多起以“不当”为由撤销的劳教决定,那些被“不当劳教”的人获得了赔偿。在这一点上,“永州市劳教委也应该学习”。
对此被告一方认为,只有违法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此,原告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永州市劳教委没有义务对原告予以国家赔偿,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湖南省劳教委撤销劳教唐慧决定,依据的是《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文,也就是说,永州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违法,既然违法就应该做出行政赔偿。
——唐慧的律师徐利平、斯伟江
撤销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第5项:“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但这个“不当”不是违法,是在合法范围内的不当。
法院认定劳教委劳教决定不违法
经过合议庭评议、评审委员会、讨论,永州市中院认为,永州市劳教委根据唐慧的违法事实,对唐慧决定劳教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只是在行政处理的具体方式上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永州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并不是因为永州市劳教委违法行使职权,而是认为对原告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
此外,永州市中院认为,永州市劳教委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支持。驳回原告唐慧要求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此判决,唐慧当庭表示上诉。
下午4时40分,唐慧走出法庭被记者堵着采访。唐慧说,开庭前她曾寄托胜诉的希望,这次希望再次破灭,让她很失望。讲完此话,她蹲在地上哭起来。哭了10分钟后,唐慧蹲在法庭门前,不再说话。
鹦鹉案二审开庭,鹦鹉案是什么?
男子贩卖自养鹦鹉被判5年。
2017年11月6日上午10时律师斯伟江,备受关注律师斯伟江的“鹦鹉案”律师斯伟江的二审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前律师斯伟江,深圳男子王鹏贩卖自养鹦鹉,被当地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一审判决后,王鹏提出上诉。
上午,王鹏的父母、妻子盼盼以及孩子小宝都前往了深圳中院,王鹏的父亲和妻子盼盼进入法庭旁听,王鹏的母亲则留在外面照顾不能进入法庭的小宝。王鹏的二审代理律师徐昕和斯伟江更是早早就赶到了深圳中院。
王鹏的二审辩护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认为,王鹏主观上没有以此牟利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此外,鹦鹉属观赏性物种,繁殖性较强,审理中,不应与大熊猫等野生、繁殖性弱的动物同等对待。
独家对话徐翔之妻应莹:我为什么想要宁波中百和大恒科技的实控权?
距离2017年1月23日,徐翔案在青岛中级法院宣判,已经过去整整三年半。
彼时,泽熙投资负责人徐翔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获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10亿元,并没收非法所得90亿元。
当昔日“私募一哥”徐翔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其妻应莹更多充当了台前的角色。
不过,仍有许多问题待解。
案发后,“泽熙系”及徐翔夫妻、父母等持有的约210亿资产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和冻结,涉及宁波中百(600857.SH)、大恒 科技 (600288.SH)、东方金钰(600086.SH)、文峰股份(601010.SH)、华丽家族(600503.SH)等多家上市公司股权。
也正因此,当应莹提出离婚要求,这桩被称为A股世纪离婚案的新闻事件,充满保全财产的“技术性”离婚揣测。该事件背后,则干系多家A股公司的走势,关乎公众利益。
不久前的9月4日下午,应莹微博发声,透露了去青岛中院沟通资产甄别事宜的进展。
应莹提到,“9月2日下午,我和斯伟江律师、吴布达律师一行三人应约到青岛中院继续沟通”,“青岛法院主办法官告诉我们,因为疫情等原因,原本应该结束的资产甄别工作可能还要拖延一下”,不过,“这次主办法官非常正式地对“尾声”做一次倒计时,他表示,资产甄别工作会在年底前结束,很有可能提前。”
同时,应莹提出想要上市公司(宁波中百和大恒 科技 )实控权的设想,“主办法官也当场表态,他将会就此事征询徐翔本人意见。”
《21世纪》:9月2日下午你应约到青岛中院沟通,徐翔案资产甄别工作进展如何?
应莹:和我沟通的主办法官,就是徐翔案的审判法官。
上次去青岛,我们主要交流的就是资产甄别尾声的问题,主办法官主要解释了一下为什么资产还没有执行,主要是今年受疫情影响,出差、会见都是受到限制的,被各种因素拖延。
不过,他和我的沟通都是很诚恳、顺畅的,再三强调这次资产甄别已经进入尾声,预计在今年年底完成,也有可能提前。
另外,我提出来,希望拿到两家上市公司(宁波中百、大恒 科技 )的实控权,因为实控人缺位,给公司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主办法官答复我,下次去见徐翔的时候,也会征求他本人的意见。
下一次见面,我们初步定在今年11月底或12月初。
《21世纪》:相较于现金,你更希望拿到宁波中百和大恒 科技 两家上市公司的实控权,主要出于什么考虑?目前,宁波中百陷入一起担保诉讼案,是什么情况?
应莹:徐翔案后,就像有个负面标签贴在这些公司身上,大股东股权被冻结,再融资受到影响,对公司的战略长远发展都是不利的。
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宁波中百、大恒 科技 的管理团队都会定期和我汇报一下公司的经营情况,现在,公司如有重大事件,我也会委托律师前去沟通了解,基本掌握情况。
像宁波中百,此前遭遇太平鸟集团的股权要约收购,现在由于原董事长龚东升任职期间的个人违法行为,被莫名牵扯进“担保案”等一系列问题,归根结底就是由于实控人缺位,导致公司的很多决策受到影响。
两家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也很关心公司情况,希望能尽快解冻股权。所以我希望拿到宁波中百和大恒 科技 实控权,从根本上解决公司治理问题。
《21世纪》:你对宁波中百曝出的担保案是否知情,目前案件进展如何?
应莹:宁波中百的这起担保案,我在前几年是有所知的,我觉得这件事情应该不难查清,而且宁波中百确实很无辜。在北京市一中院执行立案后,我也委派律师去了解情况。我掌握的情况是这是宁波中百前董事长龚东升私自为自己的公司担保,可能涉嫌与对方串谋的担保案。
至于在北京一中院的执行立案,宁波中百在北京并无可供执行的资产,据我了解,中建四局可能采用了蒙蔽手段,虚构了宁波中百在北京有财产的事实,取得执行立案。
所以我希望北京一中院能秉公执法,给宁波中百,也是给中小股东一个公道。
《21世纪》:如果真的拿到上市公司实控权,如何参与经营管理?
应莹:宁波中百和大恒 科技 这样的上市公司,本身有很成熟的管理团队,这两年也做得挺好的,如果我拿到实控权,主要是规划一下公司的战略发展计划,也可能考虑管理层的股权激励。
2019年3月20日,应莹将离婚《起诉状》提交给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并提出4项诉讼请求:1,判令和42岁的徐翔离婚;2,判令夫妻双方所生之子由应莹抚养;3,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但是一年以后,该离婚案仍然处于“已开庭,未宣判”的状态。
《21世纪》:庭审中,徐翔的代理律师在庭上认为你们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但是法官问到徐翔态度时,他情绪激动,突然说同意离婚,并放弃孩子抚养权,你如何看待他的决定?
应莹: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的工作人员是到青岛监狱内开庭的,监狱允许一个月探视一次,探视时徐翔主要问家里老人孩子的情况多一些,我和徐翔见的最后一面就是离婚案开庭的时候。
开庭的时候,徐翔比较严肃,坐在那里,基本一言不发,除非被问到问题回答一下,法官问到他是否同意离婚,是否愿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他就说了两个字,“同意”。
我们在庭上也没法单独沟通,我个人认为,这个决定应该是经过他慎重考虑的,也是他真实意图的表达,他本身是一个很果断的人。
我不清楚他的律师是谁聘请的,在徐翔明确表达了意见以后,律师还是坚持个人的意见,结案的时候也是坚持不同意离婚,我也不知道为什么。
目前,离婚案毫无进展。离婚案是去年5月13日立的案,经过两次无故延期,今年11月13日又要到审限了,届时会有什么结果我也无法判断。
《21世纪》:外界都说你是假离婚,是为了分割资产?
应莹:离婚有多方面的原因,家家都有难念的经。别人可以有各种想法,但是别人无法替代我,也无法真正站在我的角度来想问题。
如果单纯只是为了分割资产,我完全没必要到去年才提出离婚,在徐翔案刚刚宣判的时候,我就可以提出离婚了,所以我也不想解释。
有一句西方哲学说得很好:“他人即地狱”,我觉得很贴切。
我这里需要强调一下,我在青岛中院所追问的资产甄别与离婚是两个事情。不管我与徐翔是否离婚,涉案的家庭资产都必须要甄别清楚,家庭其他成员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要予以返还。资产甄别并不一定要离婚,我在上海所提的离婚诉讼,只是离婚请求和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并不涉及分割财产问题。
目前,徐翔服刑时间早已过半,而希望通过离婚卸下一些压力的应莹也提到,“希望换一个身份,重新有一个站位和角度”,历经沉浮。
《21世纪》:徐翔什么时候出狱,目前是否有明确的时间?
应莹:判决书上是有明确的时间,到2021年7月9日。
至于徐翔是否会被减刑,我也不清楚,他出狱之后的打算,我们也没有沟通过。
他比较内敛,比较决断,内心都是想好的,以后要干什么。
《21世纪》:泽熙系团队的人都去哪儿了,还有联系吗?
应莹:泽熙一下子出事,整个公司的账户都被冻结了,工资、社保都没法正常发放,员工怎么待得下去?我了解到的泽熙系团队的成员,很多都另谋高就,去机构或公司。
也有一些比较熟悉的员工,我们会有联系,属于私人问候。
《21世纪》:对未来生活有什么打算和期待?
应莹:我现在最大的愿望,还是尽快推动资产甄别,把归属于我们案外人的合法财产解冻,这是我目前生活的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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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律师伪证案撤诉,该案件中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信息?
12月4日,曾被控涉嫌伪造证据罪而广受关注的“熊昕案”迎来最新进展。12月4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撤回对熊昕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起诉。该案件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信息值得关注:
一、江西律师伪证案概要
2018年4月,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昕接受一起涉嫌强奸案辩护委托,在与当事人会见时,谈话内容被隔壁房间负责该案的公安局民警听到,称其唆使嫌疑人作虚假供述。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根据该案嫌疑人和民警证言,起诉熊昕涉嫌伪造证据罪。2018年9月27日熊昕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逮捕,羁押一年三个月后,于2019年12月5日取保候审。 据周泽律师所述,此前南昌市东湖区公安局及检察院以熊昕在会见当事人过程中被办案人员监听“获知”的熊昕“教唆”当事人翻供,而以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对其进行追诉,是非法的,“律师会见当事人谈话是两个人的私密行为。”下一步,他将根据熊昕本人的意愿,考虑申请国家赔偿,并支持熊昕进行上诉。“熊昕可以进行上诉,我们也支持他上诉。”
二、案件回顾: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被起诉 羁押一年三个月
根据此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18年4月20日,东昉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昕担任韩某忠涉嫌强奸罪一案的辩护人。同年4月24日,熊昕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递交《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韩某忠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于当日下午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12号提讯室会见韩某忠,并唆使其向检察机关作出虚假供述。
会见期间,在隔壁提讯室提讯他案犯罪嫌疑人的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民警张某庆在走廊休息时听见了熊听唆使韩某忠作虚假供述的经过,后张某庆进入12号提讯室当面指责熊昕的行为并表示会向有关部门反映。2018年9月13日,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以熊昕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教唆犯罪嫌疑人作虚假供述,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9月27日,熊昕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羁押一年三个月后,熊昕于2019年12月5日获释。
三、辩护律师:检察院事实认定错误 一年就判断撤诉
此前,周泽律师与斯伟江律师共同具名向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寄送了《关于建议撤回对熊昕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起诉的法律意见书》。据《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指控熊昕律师所谓“教唆”当事人韩某忠的关键内容,明确来自强奸案当事人韩某忠向其反映的情况;故认定其“教唆”韩某忠,系事实认定错误。2019年10月,“熊昕案”辩护人周泽律师曾表示,“这个案件的争议,一个是有没有教唆(犯罪嫌疑人作虚假供述)的问题,二是就算有教唆,能不能治罪的问题。”周泽律师表示,他是在2019年10月11日进行了阅卷。韩某忠证言里熊昕律师跟他说的话,本身就跟熊昕说过。熊昕律师会见韩某忠是做了记录,记录里面就有这些内容。熊昕被警官听到的内容,是建立在之前熊昕与韩某忠见面交流告诉了他这些情况的基础上,“熊昕律师只是对韩进行辅导,告知他如何条理化进行表达,不存在教唆他串供的问题。”
同时,周泽律师认为,法律明确规定会见不得监听,“律师的会见应该是完全秘密,至于他和当事人之间说什么,包括是否教唆都是不受追究的。因为你是秘密保护的,本来就不应该知道。”
此案值得重点关注的就是以上相关信息,具体此案结果还要以官方审批通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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