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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各国制度
西方国家
在反封建斗争中律师制度改革,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J·洛克·伏尔泰(1694~1778)和D·狄德罗(1713~1784)等人,提出用辩论式诉讼代替纠问式诉讼。英国平均主义派领袖J·李尔本(约1614~1657)在《人民约法》一书中明确主张被告人应有权辩护或请别人协助辩护。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相继规定律师制度改革了律师制度。英国的律师制度分为两类:
1.讼务律师(barrister),受Bar Council管理。
2.事务律师(solicitor),受Law Society管理。
两者的资格取得、训练、执业范围以及所受到的管制均有所不同。传统上两者能够处理的事务范围泾渭分明,只有讼务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出庭,事务律师仅能向客户提供法律意见。但由于法律事务的日趋复杂,两者处理的事务时常所重叠,再加上此种区分方式造成对当事人的不便以及费用,自1980年代起,对于英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呼声逐渐出现。
1787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由律师协助其辩护。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系统地规定了辩论原则和律师制度,其后,律师重新组成了团体,法庭上的辩护全由律师垄断。日本在明治初期颁布了《代言人规则》,规定代言人是以干预律师制度改革他人纠纷、进行诉讼和谈判为职业的人,这是日本最早的律师。
随着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资本主义国家律师的业务范围日益广泛,如充当民事代理人,为刑事被告人辩护,担任机关、团体、企业的法律顾问,代当事人书立遗嘱、办理财产的转让、缔结契约、设立公司以及处理银行信贷、社会保险和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事务等。律师分工越来越专门化,而且作各种分类,例如法国律师分为辩护人和代理人;英国律师分为初级律师(或译诉状律师)和高级律师(或译出庭律师)。要成为英国律师,需要经历3个阶段,即pupillage/training contract(大律师见习),vocational stage(职业阶段),academic stage(学究阶段)。详细的资料以及统计均可在Bar Council以及Law Society找到。
资本主义国家律师多系私人开业,单独或合伙设立律师事务所,收取高额酬金。他们大都组成律师协会,维护本行业的利益。有些国家还把当过律师作为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一个条件。有的国家设有“公设辩护人”,一般附属于法院,领取固定薪金,为无力延请或不愿延请律师的被告人辩护。日本对无力延请律师的被告人,由法院指定律师为其辩护,称“国选辩护人”。有的国家则设立法律补助制度,由法院根据情况,给予资力不足的当事人以一定的补助费,以便其延请律师。此外,有的国家还出现义务律师,由律师组织或慈善团体资助,轮流到看守所会见被羁押人,为他们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其联系律师,提出申请等。
苏联和东欧国家
1980年苏联制定了适用于全国的《苏联律师法(草案)》,对律师的职能、组织和活动方式作了具体规定。之前苏联宪法和法律已经规定了律师制度。在50年代初,莫斯科有一千名以上的律师,在列宁格勒,则有八百多名律师。律师定性为国家法律工作者。1954年,苏联法律专家鲁涅夫应邀来华访问讲学,他的讲稿迅速被编辑成册,其中一种由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编印,出版时间为1954年8月,书名为《关于苏联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苏联法学专家鲁涅夫讲》,对苏联的公证制度和律师制度作了比较系统的阐述。
南斯拉夫设有公设律师,作为社会政治共同体的一个机构进行活动,独立地履行职责,采取适当的措施和通过法律救助途径来保护社会政治共同体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此外,还有社会自治律师,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自治权利和保护社会财产。社会自治律师不在司法体系以内,不代表任何社会政治共同体,而是作为一个社会机构,代表整个社会履行职责。
解放前中国
在封建制时期长期没有建立律师制度。清末1910年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初次提到律师;后来在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及国民党政府的立法中,都有关于律师和辩护制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是在人民政府明令取缔旧中国律师制度、解散旧律师组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型的人民律师制度。根据1954年宪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1954~1956年在一些大、中城市成立了律师协会和法律顾问处,初步开展了律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其后一度中断,1979年起逐步恢复。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新的律师制度作了系统、详尽的规定。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于2001年12月29日和2007年10月28日两次修订。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据介绍,目前,全国执业律师人数已超过29.7万人,律师事务所达到2.4万多家,与四年前相比增幅分别达38%和20%。全国有党员律师8.6万名,3名律师担任党的十八大代表。全国共有1445名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4033名律师担任各级政协委员,其中有27名律师担任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四年来,全国律师共办理诉讼案件1000多万件,办理非诉讼案件300多万件,为50余万家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4万多件,提供公益法律服务近1000万件次,全行业业务收入达2000多亿元。
谈谈对我国律师制度的看法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业的发展水平反映了一个国家法制文明的程度的高低。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律师队伍、律师的素质、律师的执业水平、律师执业机构等都需要有更大的发展。律师业发展的实践证明,律师业的发展同时代的发展和要求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什么时候律师业向社会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满足了国家的需要、时代的需要、法制的需要和人民的需要,什么时候律师业就会获得更大的发展。中国已经加入WTO,同世界的经济联系更加密切,同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实施的不断深入,新世纪的律师业再次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律师业的发展速度很快,律师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与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律师队伍已经发展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培育健康发达的律师业对于建立完善的国家司法体系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律师队伍、律师的素质、律师的执业水平、律师执业机构等都需要有更大的发展。律师业发展的实践证明,律师业的发展同时代的发展和要求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什么时候律师业向社会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满足了国家的需要、时代的需要、法制的需要和人民的需要,什么时候律师业就会获得更大的发展。中国已经加入WTO,同世界的经济联系更加密切,同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实施的不断深入,新世纪的律师业再次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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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党的领导是律师制度之魂?
律师事业发展、律师行业自律,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我们不仅要理直气壮地讲出来,制度安排上写出来,更要在律师履行职责的方向把握中坚定不移、脚踏实地地做出来。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维护的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的是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的是社会公平正义,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律师从来都是国家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
党的十-九-大为新时代律师工作再上新台阶,推动律师事业改革发展提增新速度、写好新篇章,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正确方向。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这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明确要求,律师应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讲党的领导,不是套话。因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这是实实在在的。
在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进程中,我们出台了多项举措,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是其中最核心的根本举措。身为律师,在新时代执业,必须始终坚定四个自信。我认为,这是每一位在新时代伟业建设进程中准备作出贡献的律师朋友首先要面对的实际问题。因为我们是法律人,不首先解决好这个问题,难免在所谓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下,挺不起也挺不直自己的脊梁。没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无论从事诉-讼还是非诉-讼律师业务,都会失去指引具体法律条款适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自信。同样,如果没有文化自信,也不可能挺起胸膛做一名有影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
在党的领导下,首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绩,才带动引领了律师事业快速稳定发展。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律师事业的发展,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绝不是一句口号,更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与中国国情完全契合,完全相适应的基本制度安排,是事关律师事业长远发展的政治制度安排。党的十-九-大闭幕后两天,司法部党组就决定成立全国律师行业党委,这是我们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之魂,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就是一项铸魂工程,是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律师事业发展、律师行业自律,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我们不仅要理直气壮地讲出来,制度安排上写出来,更要在律师履行职责的方向把握中坚定不移、脚踏实地地做出来。
——司法部部-长张-军近日在第十届中国律师论坛上谈律师行业党的建设
什么时候可以免费打官司?
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出台办法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是真的吗?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推进司法改革和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一大进步,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办法》所指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主要是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除此之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这就将通知辩护范围扩大到法院阶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所有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简述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特点
律师制度改革我国律师管理体制自新中国律师制度设立以来律师制度改革,大体经历三种形态。
(一)单一律师制度改革的行政管理体制。主要是在建国初期和律师制度恢复之初。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取消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宣布取缔了旧中国的律师制度。1954年7月,司法部又发出《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指定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等大城市率先进行法律顾问处试点。这一时期的法律顾问处都在大中城市设立,隶属于律师协会管理,律师协会设在司法行政机关内,同时没有全国性律师协会,律师是国家干部。这种管理体制从形式上看,虽然律师协会直接管理律师,但不是带有自律性的行业管理,而是行政的管理。1979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列出专章规定,为律师制度的恢复提供了法律依据。1980年8月,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的执业机构是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受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和领导,法律顾问处按行政区划设立,为国家事业单位,律师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暂行条例》也对律师协会作了专门规定,第一次从法律上确立了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行业性组织的地位、组织机构和作用,不再沿用建国初期律师协会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做法。但由于当时律师制度处于恢复重建时期,全国律师数量不多,普遍建立律师协会的条件尚不成熟,已经建立的律师协会多是设在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内,与律师管理部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律师协会的领导大多由司法行政的领导兼任,不能独立发挥行业管理职能。这种体制大约延续到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
(二)司法行政为主导,律师协会为辅的律师管理体制。-到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工作基本完成,全国县一级行政区域普遍建立了法律顾问处(后更名为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有了空前的发展。
(三)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的“两结合”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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