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询问笔录,律师询问笔录能否作为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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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有什么区别????

含义不同,记录的内容和问话的内容还有使用范围都不同。

询问笔录主要是记录证人、知情人和被害人所提供的一些证据和说的话;主要是用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的;

讯问笔录是记录被告人所供述的内容和辩解内容的;主要是对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采取的记录;

两者记录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审理的。

律师询问笔录,律师询问笔录能否作为民事证据

询问笔录的法律效力

前几天律师询问笔录,陪一位当事人接受了某执法机关的调查询问律师询问笔录,尽管在询问之前笔者一再告诫其回答询问提问前一定要谨慎,回答之前尽量先征求笔者的意见,由笔者代为回答。但到了现场,当事人在询问人员几句“我们就是随便问问”、“这个笔录没有什么作用”等等开导后,就彻底放下了戒备,开始了一问就答、知无不言的“拉家常式”的回答,对自己此前已经书面材料确认过的事实,在询问人员几经质疑后,竟做出了“我也记不清了”的否定性回答,早将笔者此前说的话忘到了脑后,将笔者晾到了一边。

首先,应该明确一下什么是调查询问,为什么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不管是要求行政投诉处理,还是诉讼审判执行,调查询问是执法、司法机关的必经程序,而签字确认形成的询问笔录(有些甚至全程录像,不记入笔录的谈话内容也将记录)则是以后有权机关认定事实作出处理的最直接证据。

所有的纠纷处理,都是主持解决纠纷的第三方,在时隔多日,甚至多年后介入调查后来认定事实,适用规章法律进行的处理。除了一看就明白,提前有准备的证据支持,大量的事实证明需要事后收集证据、当事人自己主张事实(书面材料主张或调查询问陈述)来进行确认(尤其是那些没有法律意识的人)。第三方没有也不可能作为纠纷发生方了解真实情况,也没有责任或义务保证调查的结果百分百还原客观事实,仅是根据事后纠纷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来作出了一个依据证据规则、基于现有证据作出的事实认定,即法律事实。

而这个法律事实,与与各方当事人内心知晓的客观事实,是允许,而且往往是存在差异的。这也正是维权之前要先明白法律规则、收集证据,条件允许需要聘请律师辅助的原因所在。

调查询问,就是处理纠纷的询问人了解之前的客观事实与之后的主张事实(二者之间通常是可以存在分歧的,或是因为记忆不清,或是明知而为)的证据收集过程。每一个询问问题,都是针对一个纠纷有关的事实或法律适用,都带有调查人一定的主观性。在不排除调查人存有主观偏见或案件处理导向的前提下,有意而为或无意造成的“询问陷阱”问题就产生了。

所谓的“询问陷阱”,就是询问问题只问半截,而且不交代询问的目的,基于当事人的不明就里,人为制造出的对当事人不利的调查询问结果。举个例子,询问人拿出一页写满字迹,尾部当事人签字的《×××书》,上来就问,你看一下,这个签字是你写的吧律师询问笔录?当事人看了一下,回答是我签字的,问题就到此为止。实际上,这就是一个明显的“询问陷阱”。问你签字的目的是为了确认签字部分以上所记载的内容,而现实中,很多都是当事人签字后,纸张上的其他内容都是提交这份《×××书》者事后自行添加的。

正确的负责任的询问方式应该是,尽量解释明白调查询问的目的,让当事人明白法律后果后作出的事实或主张陈述。例如,在询问完是不是当事人签字后,还要询问此《×××书》的形成过程,上面记载内容是不是签字前形成的。许多粗暴的处理机关只要看到签字是当事人签字的询问笔录,就直接认定签字部分上面的文字内容当事人认可,由此产生了大量纠纷及对于处理机关的不信任。

如何避免掉入询问陷阱?

首先,要思想上重视询问笔录的作用,丢掉对于调查人完全信任的主观认识。“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的任何言语都将成为将来法庭上对你不利的证据”,这句外国警察现场抓捕犯罪人必须说的话,对所有接受调查询问的当事人,同样适用。记住,调查询问中形成的任何记录或言谈,都将会成为未来行程处理或案件诉讼对你不利的证据。通常情况下,对你主张的事实进一步细致询问,都可能带来对你不利的法律后果。

其次,回答问题之前要明白询问者的目的,想明白自己如此回答的法律后果。第三方询问不是拉家常,询问的每一个问题都是要查明一个有关的事实,并在未来作为纠纷处理的事实依据。对询问不要急于回答,想明白后果后要尽量作出肯定性或否定性的回答,对于不明白的问题或事实询问,一定记住,不能作出否定之前自己陈述事实相矛盾的回答,尽量不要作出记不清了的陈述(自己都记不清了,怎么向别人主张权利),但是可以做内容不相悖的事实补充。

再次,回答询问要如实回答,但不代表要全部回答,可以选择性的进行回答。不要自作小聪明,肆意做虚假陈述或诬告陷害,将来一旦事实查明后被追究起来,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千万不要知无不言,答非所谓,说的越多,存在漏洞的可能性越大。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要坚决作出肯定性的回答和坚持,不用因对细节记不清了就作出模糊性的回答;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询问,最保险的回答方式,是进行选择性的事实回答,必要时可以拒绝回答,或回答记不清楚了,让对方拿出证据来证明。

询问现场,情况需要随机应变,没有固定模式或既定问题。如果记不住或弄不明白的以上的问题,最简便的方式是,接受询问时聘请专业法律人士到场,由他们代替你回答询问问题。电视剧里,不是有句经典台词,“这个问题由我的律师进行回答”、“在我的律师到场前我拒绝回答任何问题”吗?现实中,当事人经常回答问题时加上一句,这个问题以我的律师陈述为准。

既然选择法律规则内解决问题,就要一切按照法律规则来。法律规则解决,不仅是道德与良心的考量,更是证据与规则的较量。询问笔录,是各种法律规则处理的必经程序,切莫不明利害的陷入了“询问陷阱”,让自己的询问回答将来得到了对自己不利的处理结果。切记律师询问笔录!切记!

询问笔录的构成

询问笔录有统一印制的笔录纸,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一、标题。为“询问笔录”。二、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三、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四、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五、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有什么区别?

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虽然有共同之处,但是,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1、记录内容不同:讯问笔录主要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询问笔 录主要记录证人、 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证据、证言;

2、问话对象不同:讯问笔录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询问笔录只对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适用;

3、适用范 围不同:讯问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询问笔录则可以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不论是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只要没有成立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该笔录都只是调查资料,不会存档,如果案件成立,就要作为证据材料存档。也就是说,是否对将来参军,录警以及考公务员影响,取决于案件是否成立。

扩展资料

询问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及询问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即询问人与被询问人问答记录,应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询问完毕后,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念给被询问人听,如错记、漏记应当面纠正,由被询问人在补正处签名或盖章,并在笔录末页注明“以上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阅读过),与我所讲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样;

第三部分即尾部,由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询问笔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调查笔录

民事诉讼中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的有何区别

询问笔录主要是针对案件的事实部分对当事人进行的,而调查笔录多数是对于一些国家机关机构的一种调查取证的笔录。调查笔录是指司法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记载调查情况的文字记录。而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在立案以后依法询问证人或被害人(包括其亲属)、犯罪嫌疑人亲属时,依法记载询问情况的文字记录。

法律分析

调查笔录是律师在办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过程中,为了解案件情况而向知情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时制作的文字材料。调查笔录是律师据以认定案件事实从而确定案件性质的主要依据之一,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言或书证援引。如果所谈内容意义重大,律师还可以申请法庭通知被调查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询问笔录要如实地、完整地记载证人、被害人的陈述。询问笔录的处理办法同讯问被告人笔录的处理办法一样。要交给证人、被害人核对,并允许其改正其中的错误。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亲笔书写证词的,要允许书写,必要时,也可以让证人、被害人亲笔书写证词。询问笔录的顺序应该符合实际的询问顺序。证人或被害人以及询问人员都应该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询问笔录作为记载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具有法律的严肃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律师调查笔录格式

参见: 调 查 笔 录

时间:201 年 月 日 时 分—— 时 分 ,

地点: ,

调查人: , 律师事务所律师,

记录人: ,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调查人: 。

?我们是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示律师证),今天来找你是要向你调查 一事,你要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如有虚假,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是否听清楚了?

:(好,知道)

?先讲一下你的个人基本情况?

:我叫 ,男/女, 族, 年 月 日出生,工作单位是 (或经商、农民、无业等) ,住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是 。

……

?好,今天就到这里,看看笔录,如果和你所说一致,请签字、写日期。

……

此笔录也可用作 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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