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因为非法拘禁在看守所33天了,请律师然后不让见都半个多月了也不让见,总是说没上班什么的各种借口不让
- 2、住院开的特药每年可以报销几次啊
- 3、我想咨询一下长沙专业的律师,求回答?
- 4、“法学鬼才”54岁病逝是真的吗?
- 5、湘潭有名的律师咨询所在哪
- 6、湘潭县谭家山镇张健二零零三年故意伤害致死案详情
因为非法拘禁在看守所33天了,请律师然后不让见都半个多月了也不让见,总是说没上班什么的各种借口不让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看守所就得在两天内安排会见,你请的假律师吧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住院开的特药每年可以报销几次啊
法律分析:二次报销产生的原因是避免民众因为疾病而导致贫困,最主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大额的医疗费用问题。在具体操作上,二次报销首先要超过最低的支付金额标准,具体标准以各市地实际政策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我想咨询一下长沙专业的律师,求回答?
湖南刑事辩护网首席律师毛劲松,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湖南尚法刑事辩护律师团首席律师,湖南省委省政府信访接访律师专家团律师,湖南省知名刑事辩护专家,湖南省知名死刑辩护专家,主持创办湖南刑事辩护律师网.曾代理多起全国有影响的重大刑、民事案件,致力于“废除死刑”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毛律师所办部分案件被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中文台、十多个省市卫视台、人民日报等数十家报刊社、新华社、新华网等数十家知名大型网站等竞相报道。 毛律师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先后担任过数十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公司的法律顾问,办理过数百件民事、经济和刑事案件,近年来主攻业务方向为刑事辩护(精研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暴力犯罪辩护以及死刑辩护)、房地产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法、矿产资源法、公司法律顾问、公司法、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等相关的法律事务。 毛律师依托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湘潭大学等知名大学院校,以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为背景,组织一批优秀刑辩律师创建和主持了湖南省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尚法刑事辩护律师团。该团队在毛律师带领下转战全国多个省市,办理了数十起全国、全省影响重大的案件,以“专业、勤勉、高效,不畏强权”享誉三湘。
“法学鬼才”54岁病逝是真的吗?
是的。
9月20日,记者从湘潭大学以及省内知名法学专家处得到消息,有法学界“鬼才”之称的邱兴隆教
授因肺癌于9月20日不幸病逝,享年54岁。
1979年至1986年,邱兴隆就读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后考
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从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先生,后未完成学业就下海从商。
2001年至2006年任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2006年至2010年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2010年8月调任湖南大学,任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
士生导师,刑法学学科带头人。
人物生平:
1979年至1986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后考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从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先生,后未完成学业就下海从商。曾两次因“经济犯罪”含冤入狱,遂了早年的进监狱体验的想法。后经师友鼓励,重走学术之路。
1998年12月在西南政法大学工作,1999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0年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2001年至2006年在任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2005年,创办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后来兼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2006年至2010年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2010年8月调任湖南大学,任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学科带头人。
2016年6月调入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任潇湘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曾先后担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全国法律硕士指导委员会委员,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湖南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南省法学研究基地首席专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组成员等职。
湘潭有名的律师咨询所在哪
湖南谛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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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车站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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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谭家山镇张健二零零三年故意伤害致死案详情
简要案情: 2010年02月1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与范某在克山县西南街农场办事处附近朱某家赌博,在赌博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与范某发生争执,后范某找来被害人张某(男,28岁)意欲伤害被告人,在朱某家胡同口范某开车拉着被害人等候被告人李某出来,见被告人李某从朱某家出来,范某和被害人张某各持一把尖刀从车上下来,挥刀奔向被告人李某,被害人张某在范某的指挥下跑在前面,用尖刀将被告人李某左前臂砍成轻伤,被告人李某为逃避二人的继续追砍,用自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颈部扎伤,致使被害人张某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某于案发后自动投案。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向克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某致被害人张某死亡的证据(证据略)。
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张健律师担任了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张健律师接受指派后仔细阅读了本案的所有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就案发的起因、经过、结果进行了逻辑严密的梳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产生了诸多疑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被害人张某与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案发的起因是什么?
2、被告人李某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3、被告人李某在被害人张某与范某的全力追杀下,其采取的自救行为是否为法律所允许?
4、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虽然能够证明被害人由被告人扎伤致死,但能否仅以此认定被告人有罪?
5、公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被告人能否构成正当防卫?
在全面把握案件的事实后,经过层层分析,从事实到法律,再从法律到事实,辩护人的观点逐步成熟,在征得被告人李某同意后,最终制定了正当防卫的辩护策略。
法庭辩论
辩护人张健律师在庭审前做了充分的准备,拟定了辩护提纲及要点,本案由克山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在法庭上,辩护人张健面对公诉人的指控与其展开了激烈的的言词交锋,最终本案的辩论焦点集中在案件的定性上。公诉机关坚持认为被告人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造成了被害人张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对被害人张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并提出了对被告人李某判处11到15年的量刑建议;辩护人则主要从案发的起因及过程,全面的阐述了正当防卫的观点辩护观点,有力的辩驳了公诉人的结果论罪的司法倾向,辩护人张健依据法庭调查的事实指出:
1、被害人张某与范某对被告人具有暴力侵害的不法性,其二人的行凶行为已构成犯罪,是引发本案的根本原因;
2、被害人张某与范某具有暴力侵害的真实性和现实性,在被告人已被砍成轻伤的情况下,其二人仍对其追砍不止,被告人李某面临着生死威胁;
3、被告人李某具有防卫意图且防卫工具适当,其防卫行为属特殊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因本案系命案,在案发当地引起了多方的关注,合议庭为慎重起见,建议院长将案件提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终审判委员会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没有采纳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但令人遗憾的是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由于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合议庭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某在接到判决后,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此判决现已生效
结语
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辩护策略制定的得当,由于我国刑法规范缺少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具体的量化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二者不易分清,在辩护方向上辩护人除了选择无罪辩护外,还可以选择做罪轻辩护,如果做罪轻辩护,无疑会导致辩护人与公诉人在量刑适用上纠缠不清,一旦选择罪轻辩护就会陷入被动的局面,由于被告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在量刑上很可能做出对被害人不利的判决;而选择正当防卫辩护,以进为退,即使被法院认定为防卫过当,在量刑上也会对被告人有利。
本案的判决结果,证实了辩护人在选择辩护策略上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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