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义务,律师的义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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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律师的义务的权利和义务如下律师的义务

律师在执业中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律师的义务

2.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律师的义务,可以收集、查阅与案件有关律师的义务的材料,会见、通信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出庭、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3.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依法保障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

4.律师承办法律事务时,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调查情况;

5.律师在执业中的人身权利不可侵犯;

6.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享有当事人委托或授权的一切权利;

7.律师有权获得各种诉讼文书的副本,以承办案件。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同时履行下列义务:

1.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3.律师不得接受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不得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4.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一方当事人有争议的权益或者收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5.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6.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送礼或者行贿,不得授意或者诱导当事人行贿;

7.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阻碍对方当事人依法取得证据;

8.律师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9.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夺业务;

10.担任过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律师的义务,律师的义务论文

律师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我简略地回答下你的问题:

一、律师的权利: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我国律师的权利主要指律师的人身权和律师的执业权利两大部分。

(一)律师的人身权利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其内容应包括律师执业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住宅和办公地点不受侵犯;律师的名誉权不受侵犯等。对于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行为,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律师的执业权利

规定律师执业权利是保障律师顺利执业的前提,《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时的有下列权利:

1、阅卷权

指律师从事诉讼业务时,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案件的卷宗材料的权利。

律师参与诉讼的阅卷权包括以下内容:

(1)、在查阅卷宗材料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1981年4月27日)的规定:①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本案的有关材料,了解案情;②律师可能查阅的本案的卷宗材料,不包括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记录,以及事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

(2)、律师阅卷,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方便,并提供律师阅卷的场所。

(3)、律师阅卷可以摘录、复制,摘录的材料存入律师事务所的卷档。

(4)、保密。

2、调查取证权

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案情、收集证据的权利。

《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

(1)律师承办法律事务,享有调查取证权,是律师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保障。

(2)律师在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征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

(3)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具有强制性。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见上条)。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3、会见权、通信权

指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律师,有权在监管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与他们通信。

4、出庭时间受保障的权利

(1)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应当给律师留有准备出庭所需要的时间。

(2)律师因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急,有权申请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在不影响法定结案时间内予以考虑。

(3)人民法院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律师到庭履行职务,不得使用传票传唤律师;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书至迟应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4)改期审理的案件,再次开庭也要为律师留出适当的出庭准备时间。

5、拒绝辩护权与代理的权利

是指律师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拒绝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的代理人的权利。

(1)律师在辩护或代理活动中都可以行使拒绝权。

(2)律师有权行使拒绝辩护和代理权的情形包括:①委托事项违法;②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③委托人隐瞒事实;④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如律师因生理和精神状况破坏了律师代理该委托人的能力的,委托人侮辱律师人格的,严重破坏了二者之间的诚信关系的。

6、法庭审理阶段诸项权利

根据我国诉讼法律的规定,律师在法庭审理阶段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1)、发问权。即在庭审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律师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或者被告人发问的权利。

(2)、质证权。即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对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有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对到庭的证人进行质证的权利。

(3)、提出新证据的权利。即在法庭上,律师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4)、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律师的辩论权是指律师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争议的问题、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驳和论证的权利。律师通过行使辩论权,提出和证明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帮助法院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5)、对法庭的不正当询问有拒绝回答权。

7、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指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有获得包括起诉书、抗诉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8、代行上诉权

是指律师认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时,经当事人同意或授权,代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1)律师的上诉权基于当事人的同意或授权;

(2)律师没有独立的上诉权,仅为代行上诉。

9、对公、检、法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如果律师发现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律师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律师的义务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义务既包括对律师执业条件限制的义务,也包括律师从事业务活动中应承担的义务。

(一)对律师执业条件限制的义务

即法律对有特定身份的律师所施加的一定程度限制其执业自由的义务。

①《律师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②《律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③根据1985年5月3日司法部《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的批复》的精神,律师是各级人大代表,但不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则可以执行的律师业务。这条规定主要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国际上许多国家对此也有类似规定。

(二)、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

律师法在律师应对委托人承担的义务问题上,作了如下规定:

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第29条,简称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3、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4、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三)、律师对法院、仲裁机构的义务

1、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2、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3、律师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依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辩论和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同时律师也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秩序,按照诉讼法、仲裁法的规定进行诉讼、仲裁活动。

(四)律师的其他业务

律师法还规定了律师的其他义务。

1、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这一禁止性规定,既是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也是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义务。

2、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即不能跨所执业,包括不得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执业。

3、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第24条)

4、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依法纳税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律师的义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律师应当就其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交纳个人所得税。

5、加入律师协会并交纳会费。

6、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的职责和义务是什么

律师的职责和义务:

1、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3、担任法律顾问、诉讼代理人、刑事辩护人、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

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律师对当事人承担的主要法定义务

律师法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法37条中有规定律师的义务:律师在法庭上发表律师的义务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律师的义务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律师的义务的言论除外。

律师法四十条:(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律师的义务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律师法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刑法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就是对法庭负有提供真实证据的义务。

综合其他法律,也大致就这几种

论述律师执业过程中对委托人存在哪些义务.

律师对委托人律师的义务的义务有:

1、律师接受委托后律师的义务,无正当理由的律师的义务,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理由:

①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律师作为契约当事人一方,除非有法定事由的发生,否则,律师不得随意解除委托合同。

②随意拒绝辩护直接损害委托人的权益。一般情况下,委托人或其亲属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指控后,需要律师提供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要做很多事情,而且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从时间上讲不是很宽裕。如果律师随意拒绝辩护,迫使委托人更换辩护人,就会损失律师开庭前的工作时间,直接损害了被告人及委托人的权益。

③律师可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形有: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

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①同一案件中得双方当事人,正是由于利益相对不能调和才发生争讼,律师接受互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就很难保证公道的从事代理事务。

②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应当忠实于委托人,不能作出有损于或者可能有损于委托人权益的事情。

③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不论是在一审还是在二审均不得同时或先后为双方担任代理人。而且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也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其理由可参考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方面。

3、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①律师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争议而执行职务的,律师不应当介入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之中,更不能将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作为从事代理活动的目的。

②律师应当克尽职责,忠实为委托人服务。接受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往往会导致律师背弃委托人的利益。

4、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①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安全利益,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范围内不能公开的事项。

②商业秘密:指不为他人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③个人隐私:指与公民个人声誉有关的,本人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事件。

④需要强调的是,律师在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的义务。

律师对于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的义务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律师的义务论文、律师的义务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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