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赵东律师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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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身亡留下百万赔款,法院却将其判归村委会,为何?

赵某务工时意外身亡,获赔115万。因赵某无父无母无妻无子,这笔赔偿款的“争夺战”在他的两个叔叔之间展开。两人因为无法就款项分配达成一致,找村委会主持公道。他们肯定想不到,村委会将他们告上法院。法院作出判决,赔偿款由村委会代为管理。

男子意外身亡留下115万元

赵某在河北打工时跌落死亡,叔叔赵学申带着家人赶到河北,与雇佣赵某的公司达成赔偿协议,收到115万元赔偿款。

赵学申介绍,自己家里有三兄弟和一个大姐,赵某是大哥的儿子。赵某1岁时母亲就去世了,四五岁时父亲刚出狱又犯重罪,被判无期徒刑,赵某由叔叔赵学申和奶奶抚养长大。大哥去世,侄子去世后没有了直系亲属。出事之后,赵学申找村里开了证明,证明是他将侄子抚养长大,之后带着家人跟公司签了赔偿协议,赔偿金打到了他的卡里。

两位叔叔为分配闹到村委

赵学申介绍,安葬事宜和其他杂事花了3.5万元,其他一分钱没动。回来之后,他提出,将剩下的111.5万元均分为三份,每份为37.5万元,分别留给自己的两个儿子和三弟赵东的儿子,但遭到弟弟赵东拒绝。

赵东提出要拿走45万,被他拒绝后,找到村委协调。协调失败后,两兄弟又闹到乡政府。乡里也没调解成功。乡里咨询律师,律师说赵学申和弟弟都无权继承这笔钱,让村里去起诉赵学申,把钱交给村里作公共事业款项。

法院:交给村委

2022年,法院认定,赵学申与赵某没有形成收养关系,由村委会代为管理这笔赔偿金。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了三个事实。

其一,赵学申兄弟在死者幼年时分别给予了扶助,但115万元是赵某死亡后产生,是对死者家属的补偿,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照遗产进行分配;

其二,根据双方证据可知,赵学申在侄子幼年时帮助母亲抚养了侄子,但没有形成收养关系,赵学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

其三,因赵某无法定继承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由此,法院支持原告(袁庄村村委会)代为管理赔偿款115万元。

关于赵东律师的信息

黑话律师第一集结尾什么意思

朴昌浩奉命调查徐才龙被杀案

朴昌浩是九川市名不见经传的年轻律师,他的理想就是出人头地,给家人幸福生活,每次出庭前他都和当事人信誓旦旦做出承诺,可他打赢官司的屈指可数,被人取笑为“大嘴巴”,朴昌浩四处应聘被拒,只好自立门户,客户寥寥无几,他只能惨淡维持。

这一天,朴昌浩请妻子高薇瑚和岳父高基光吃饭,检察长赵东和打电话要见朴昌浩,他二话没说就出门了,酒店大厅服务员给他一杯咖啡,朴昌浩想都没想就喝下去,没想到这一杯咖啡彻底改变了他的命运。朴昌浩开车赶往约定地点,突然感觉头昏脑涨,他来不及做出反应,就发生了车祸。

故事追溯到七天前,朴昌浩一早起来,他偷偷使用高薇瑚的化妆品,被高薇瑚狠狠教训了一顿,高薇瑚还提醒他今天务必打赢这场官司,否则要他好看,高基光及时赶来为朴昌浩解围。朴昌浩为了这场官司,不惜借了高利贷讨好法官尹尚诛。没想到开庭的时候换了法官,朴昌浩当众提出质疑,被新法官大声喝止。

朴昌浩打输了官司,被当事人围攻,高基光拼命保护他,他们俩被围殴,费尽周折才得以脱身。高薇瑚打电话询问开庭情况,朴昌浩硬着头皮接过来,当高薇瑚得知他又输了,劈头盖脸把他臭骂一顿,扬言要和他离婚,朴昌浩要和高基光高基光一起生活。

朴昌浩下班以后去快餐店打工,看到手机里催缴贷款的信息,他急得一筹莫展。高基光回家收拾朴昌浩的衣物,找借口骗过高薇瑚,然后给朴昌浩送出来。朴昌浩突然接到九川市市长崔道河的电话,崔道河让他接一起诉讼案,朴昌浩立刻开车赶往约定地点。

约定地点在郊外渔场,朴昌浩费尽周折才找到渔场,崔道河正在悠闲自得钓鱼,他让朴昌浩接手代理九川大学医院凶杀案,并且详细讲述了案件的全过程,九川大学医院外科教授韩宰浩开车出车祸,车上还有法律顾问李斗根以及九川大学财团理事长的儿子郑采奉,结果发生一起车祸,后备箱里发现了内科教授徐才龙的尸体,三个人被警方抓捕。

韩宰浩听说郑采奉和徐才龙的妻子关系暧昧,怀疑他是凶手,郑采奉矢口否认,李斗根认定是医患纠纷导致的杀人案,三个人都互相怀疑,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最后他们三人找崔道河帮忙找律师,特别说明要找无能且听话的,崔道河就选中了朴昌浩。

朴昌浩不想接这件案子,崔道河给他提供线索,只要找到韩宰浩的行车记录仪,就能查到真凶,朴昌浩就能因为此案一鸣惊人,朴昌浩权衡再三接下这桩案子。朴昌浩来监狱找三位当事人了解情况,狱警带他来到监狱的VIP监室,这里豪华奢

河南商丘男子去世叔叔分百万赔偿被判给村委会,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判决?

因为叔叔不能继承侄子的遗产。

河南商丘40岁男子赵某,在河北打工时不慎摔死。然而,他没有父亲、母亲、妻子和孩子,没有人帮他办丧事。于是他的叔叔赵某就在村里开了一个他养大他的证明,和聘用他的单位达成了补偿协议,拿到了115万元,并为其办理了丧事!这些东西最后还剩下110万,他也没想着把这110万据为己有,就把钱分成三份,每份37.5万左右,留给自己的两个儿子和弟弟赵东的儿子。但赵东不同意,要求拿走45万。村委会协调失败后,一部分人去了乡政府,村里的律师发现了问题。两兄弟都无权从他们的侄子那里得到这笔赔偿金。于是村委会起诉到法院,要求这110万元归村委会管理。

法院认为115万元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的赔偿,不属于遗产,根据遗产法律规定不能分配。赵某确实帮他母亲抚养他年幼的侄子,但他母亲是主要的赡养人。赵与其侄儿之间不存在收养关系,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继承人生前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4月28日,拓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某死亡赔偿金115万元由村委会管理。5月10日,有媒体记者联系到村委会,村委会表示这笔钱会分给死者的叔叔。法院之所以会这么判决,是因为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是指死者生前或死后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死者死亡后对家属的经济补偿。属于死者家属,所以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遗产。

交通事故起诉状

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文 (一)

原告:冯兰,女,出生年月日,汉族

家庭住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某乡某村

联系电话:******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笔人:陈岩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大街**号

企业注册号:******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误工费7087.50元、护理费2000.00元、交通费2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0元、后期治疗费(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待伤残鉴定结果出来确定);

2、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7月5日16时40分,被告驾驶员朱泰驾驶的牌号为京****的小货车在北京市朝阳区清河某村急救中心东2000米处将原告撞伤。之后,原告被送到北京市某医院抢救中心治疗。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亚运村队处理,出具****号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损失费负100%责任。

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仅支付了原告在住院期间的治疗费,对造成原告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后期治疗费用等损失拒不赔偿,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原告认为,被告的过错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结果,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身体权、健康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文 (二)

原告:彭跃,男,4岁(200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

法定代理人:李丽(原告之母),女,26岁(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

法定代理人:彭浩(原告之父),男,32岁(1977年3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

委托代理人:王常清,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闻,男,33岁,满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某乡某村

被告:赵东,男,38岁,满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某乡某村

被告:孙亮,男,37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

被告:吴尚,男,35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6288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2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97290元、护理费3000元,共计87517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年9月9日被告张闻驾驶四轮农用车(京B****,所有人系孙亮)牵引被告赵东驾驶的小货车(京B****,所有人系被告吴尚)于北京市怀柔区某乡某村自西向东行使,被告赵东驾驶的小货车与路边的行人发生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张闻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被送往怀柔区医院简易包扎后于2009年9月10日转入北京积水潭医院。经诊断,原告左下肢车祸伤,股骨干骨折(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神经血管损伤。该院为原告进行了清创探查、左膝关节离断及左股骨干骨折闭合复位、弹性髓内针内固定手术,后原告于2009年9月20日出院。住院期间,被告柴东祥支付了各项医疗费用以及营养费共计19282.77元,并于原告出院时购置800元左右的`轮椅一副。原告出院后,被告未再支付任何费用。

原告认为,有关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表明,事故完全是由被告张闻的违规驾驶所引起的,被告赵东驾驶的小货车则直接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伤害,而被告张闻和被告赵东所驾驶的车辆的所有权分别属于被告孙亮和被告吴尚。为了更快、更好地实现赔偿责任,让原告能够顺利成长,四被告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不仅应当赔偿原告的所有损失,而且应当支付原告后续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又因为原告只有3岁,不能与其他小朋友一块玩耍,快乐自由的度过童年,而且以后上学、工作,都会因为身体的残疾受到旁人的嘲笑和冷落,所以,这些都对原告的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请求四被告给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怀柔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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