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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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兼强驾校破产待退学费2亿,如何追回学费?

曾经有名的猪兼强驾校品牌如今陷入公司破产倒闭,法院清算的境界。猪兼强驾校负责人玩失踪,公司客服热线成空号,大量学员的学费无法追回,驾校教练工资被拖欠,这么大一个公司说倒闭就倒闭了,真是让人感到意外和不解。目前,人们除了关心猪兼强为何不坚强而倒闭的原因,大多数人最关心的还是猪兼强驾校拖欠的多达2亿元学费以及学员该如何维护自己利益的问题。关于学员如何追回学费的问题,负责处理猪兼强公司破产事宜的破产管理人表明法院管理人已经专门开发了猪兼强债权申报小程序,债权人通过小程序按照流程申报即可,债权人申报后只需等待法院审理猪兼强公司破产结果便好。

猪兼强公司之所以拖欠巨额学费与其公司财务危机有关。猪兼强公司前期为了提高公司知名度和打造公司品牌形象,该公司将大量资金用来投放广告,在公司发展期,猪兼强广告投入没有得到合理管理,公司出现过度投资问题,导致该公司资金出现问题。猪兼强公司的财务危机严重影响公司的运营,最终公司破产。

猪兼强公司破产,驾校负责人不见踪影,驾校里车辆等财产也不知道去哪了。据了解,报名猪兼强驾校学车的学员不在少数,这么多学员的待退学费约2亿元。如今,法院在对猪兼强公司财务进行清点和审理,财务数量的多少直接影响到被拖欠学费的学员能够得到多少欠款,学员要想追回学费可真是真不容易啊!

猪兼强公司的发展并没有和公司名字一样坚强地走到最后,公司的破产也是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学员被拖欠学费,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这样的事情也是我们都不愿看到的,还好,政府有关部门会帮助学员维护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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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犯罪

这里有个借贷个案是年利率为365%,超出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1.71%的212倍有余,不构成犯罪。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黄金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49号八楼。

法定代表人:郑健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红华、倪烨中,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河清,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潭村西街九巷5号。

委托代理人:雷建威、李小林,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金粤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新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昆。

委托代理人:王绍峰,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潮景茶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体育西横街129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罗广开,职务:经理。

上诉人广东省黄金公司(下称黄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河清(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前员工)、原审被告广州金粤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金粤贵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潮景茶艺有限公司(下称潮景茶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8)越法民一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4日,金粤贵公司为借款人,黄金公司为担保人,向姚河清出具《借据》,内容为:“金粤贵公司向姚河清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04年12月24日至2005年1月24日,此据由黄金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法律责任。”2005年7月24日,黄金公司和金粤贵公司又向姚河清出具《借据》,内容为:“金粤贵公司向姚河清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05年7月24日至2005年9月23日,黄金公司为此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法律责任。”2006年2月24日,黄金公司和金粤贵公司再次向姚河清出具了《借据》,内容为:“金粤贵公司向姚河清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06年2月24日起至2006年5月23日止,黄金公司为此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担保期直至金粤贵公司清偿所欠姚河清的借款为止。”原审庭审中,姚河清确认2005年7月24日、2006年2月24日的《借据》是2004年12月24日《借据》还款期限届满后的两次展期凭据。

原审庭审中,黄金公司为证明涉案的200万元实际是潮景茶艺公司借给金粤贵公司,且金粤贵公司已全部归还潮景茶艺公司,提供了其自己制作的《金粤贵公司与潮景茶艺公司借款、还款目录》,该目录显示:2005年4月20日、4月22日、6月1日、6月13日、6月22日、6月30日、7月13日、9月15日、2006年1月16日、1月17日、5月18日、5月26日、10月8日金粤贵公司以开支票、汇款以及调帐的方式向潮景茶艺公司汇入100万元、21万元、50万元、40万元、16万元、60万元、100万元、25万元、106.5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计798.5万元。黄金公司称上述合计798.5万元是金粤贵公司向潮景茶艺公司的还款;该《目录》还显示:2005年2月28日、3月9日、3月17日、3月31日,潮景茶艺公司以汇款方式向金粤贵公司汇入360万元、15万元、206万元、128万元,2006年6月30日金粤贵公司通过调帐,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潮景茶艺公司25万元抵还。黄金公司称上述款项合计734万元是潮景茶艺公司的借款。姚河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在帐面上不能反映双方真实的借贷关系,其与金粤贵公司之间发生过多笔借贷,有部分通过银行转帐,有部分通过其他形式支付。如果金粤贵公司还款了,金粤贵公司肯定会将借据原件收回,也不会对借据进行展期,展期说明了金粤贵公司确认没有还款。

另,姚河清针对黄金公司上述借款、还款目录的其中2006年5月18日、5月26日金粤贵公司向潮景茶艺公司汇入100万、50万元的情况,补充提交了2005年2月28日的《借据》、支票。姚河清称“该《借据》证明上述150万元是金粤贵公司用于偿还其公司于2005年2月28日向我所借的与本案无关的200万元的借款。金粤贵公司向我借款200万元后,在2006年5月18日、5月26日向我还款150万元,后来金粤贵公司也尝试将剩余的50万元还给我,但是当我拿支票去银行入帐的时候,金粤贵公司帐户上的余额不足,所以被退票。由于金粤贵公司没有偿还清这200万元的借款,所以该《借据》还在我手上。”黄金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确认姚河清所说的150万元是还另外的借款,而不是还本案的借款。

原审法院认为,黄金公司、金粤贵公司共同向姚河清出具的上述《借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从2004年12月24日金粤贵公司、黄金公司向姚河清出具借款200万元的《借据》,且在该《借据》的借款期限届满后,黄金公司和金粤贵公司先后于2005年7月24日、2006年2月24日向姚河清出具《借据》延展还款期的情形,证实金粤贵公司已收到姚河清的200万元借款,原审法院予以认定。

因潮景茶艺公司明确否认所收金粤贵公司的款项是受姚河清委托代收金粤贵公司的还款,黄金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潮景茶艺公司有受姚河清委托代其收取金粤贵公司借贷的还款,且姚河清现仍持有《借据》原件,黄金公司又没有姚河清收回借款后开具的收款凭据,故黄金公司以其制作的上述借、还款目录所显示的潮景茶艺公司与金粤贵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认为就是金粤贵公司归还姚河清本案借款的抗辩理由不成立。黄金公司所称已通过潮景茶艺公司向姚河清归还了借款的抗辩没有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认定金粤贵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黄金公司在金粤贵公司逾期还款期间没有履行担保责任,黄金公司和金粤贵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姚河清请求金粤贵公司立即偿还借款以及请求黄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黄金公司作为金粤贵公司的借款保证人,在履行其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有向金粤贵公司行使追偿权。关于利息问题,由于金粤贵公司逾期还款,现姚河清请求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金粤贵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借款200万元及利息(从2006年5月24日起至原审法院限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支付给姚河清。二、黄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金粤贵公司追偿。如果黄金公司和金粤贵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姚河清已预付),由金粤贵公司、黄金公司负担。

判后,黄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关于姚河清据以要求黄金公司及金粤贵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2006年2月24日《借据》的真实性问题。就该借据的真实性,存在以下争议:1、该借款关系的实质主体。虽然姚河清提交的《借据》表面上看似该借款关系的借贷双方为姚河清及金粤贵公司,但姚河清从来没有提供实际支付款项的证明、黄金公司提交的潮景茶艺公司向金粤贵公司付款及金粤贵公司向潮景茶艺公司还款的凭证、姚河清在庭审过程中承认委托潮景茶艺公司向金粤贵公司付款及潮景茶艺公司作为潮景茶艺公司的答辩,结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宗同样性质和手法的(2008)越法民一初字第1306号案(该案原告姚荣山是本案姚河清(即原审原告姚河清)的亲属,涉及本金1100万元),清晰地展现了一个高利贷网络:即借贷双方实质是潮景茶艺公司与金粤贵公司,姚河清只是潮景茶艺公司用于与金粤贵公司签订“借据”,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达到掩盖法律所禁止的潮景茶艺公司与金粤贵公司之间的企业高利借贷的目的的工具而已。2、该《借据》的出现实质上是在金粤贵公司偿还前一期“借据”期间相对应的高利后,潮景茶艺公司(表面上是姚河清)与金粤贵公司重签“借据”,以虚假民间借贷关系掩盖非法高利借贷的手法。(1)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非法发放贷款主体可以是单位亦可以是个人,只要其是“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没有合法的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经常性地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出借款项一般笔数多、累计金额大,多个借贷行为累计持续时间较长,客观上已形成的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即可认定为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结合本案及(2009)穗中法民二终981号案(下称981号案)、(2008)越法民一初字第1306案,潮景茶艺公司及姚河清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根据上述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230号《关于取缔私人钱庄的通知》第二条“民间个人资金临时借出仅限于其本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对以民间个人借贷的名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规定,应认定为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2)在与本案关联的981号案中,黄金公司提交的两份分别于2005年3月9日及2006年5月30日《借据》对应的《抵押合同》中均明确约定金粤贵公司向姚河清借款利息为日利率1%,即年利率为365%,超出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1.71%的212倍有余。虽然由于姚河清采用收款后重签本金借据的手段,事实上高息部分在金粤贵公司之前的还款中早已支付,姚河清在起诉时没有按照上述高利贷利率要求借款人偿还利息(因为法律不保护高利贷利息),但该约定足以证实姚河清及潮景茶艺公司在从事以高利贷形式非法发放贷款的活动。同理,本案也是姚河清及潮景茶艺公司如法炮制的以高利贷形式非法发放贷款的活动。(3)金粤贵公司与姚河清自2004年至2006年期间多次签署《借据》,但又无直接的借款或还款签收凭证的事实,进一步印证了涉案《借据》实质是在已偿还大量高息后双方对本金的重签确认。(4)黄金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金粤贵公司汇给潮景茶艺公司的款项明显大于潮景茶艺公司给金粤贵公司的款项,再次说明姚河清及潮景茶艺公司的非法发放高利贷行为,完全符合地下钱庄“先扣利息再发放贷款”的惯用手法。潮景茶艺公司正是借助姚河清的名义从事非法高利贷行为。

经审理,本院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姚河清为主张金粤贵公司尚欠其借款提交了2006年2月24日黄金公司、金粤贵公司共同向姚河清出具的《借据》。根据该《借据》的经手人金粤贵公司原总经理黄华江及黄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林荣德的陈述来看,该《借据》是在黄金公司、金粤贵公司2004年12月24日、2005年7月24日出具《借据》后,未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还款的情况下,金粤贵公司、黄金公司另外出具给姚河清的展期《借据》,且已实际发生借贷关系。现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为姚河清是否为本案借贷合同的出借人;争议焦点之二为姚河清是否已实际出借《借据》中所载明的200万元款项给金粤贵公司;争议焦点之三为《借据》中所载明的200万元借款是否已还清;争议焦点之四为黄金公司是否应为金粤贵公司的本案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即姚河清是否为本案借贷合同的出借人问题。根据现查明的事实来看,在2004年12月24日的《借据》中及后来展期借款的2005年7月24日、2006年2月24日的《借据》中均载明“金粤贵公司向姚河清借款2000000元”。黄金公司、金粤贵公司作为借款的借款人及担保人则分别连续三次在上述《借据》中加盖公章确认《借据》中的内容,确认向姚河清借款。因此,黄金公司、金粤贵公司称姚河清不是本案借款的出借人与上述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姚河清主张其为本案借贷合同的出借人,由于有上述《借据》为证,故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即姚河清是否已实际出借《借据》中所载明的200万元款项给金粤贵公司的问题。姚河清为主张向金粤贵公司出借200万元借款,提交了2006年2月24日的《借据》。黄金公司、金粤贵公司在2004年12月24日的《借据》中及后来2005年7月24日、2006年2月24日的展期借款《借据》中均盖章确认“金粤贵公司向姚河清借款2000000元”。由于黄金公司、金粤贵公司连续三次确认向姚河清借款200万元,并由黄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本院对于黄金公司、金粤贵公司主张未与姚河清形成借贷关系,姚河清未借款给金粤贵公司不予采纳。至于黄华江陈述金粤贵公司实际向姚河清借款数额为180万元,而非200万元的问题,由于仅为其陈述,未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纳。姚河清主张其实际向金粤贵公司出借200万元款项,由于有上述《借据》为证,故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即《借据》中所载明的200万元借款是否已还清的问题。姚河清及本案《借据》的经手人原金粤贵公司的总经理黄华江、黄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林荣德均确认2006年2月24日的《借据》是2004年12月24日、2005年7月24日《借据》的展期,而潮景茶艺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也确认其是受姚河清的委托划款给金粤贵公司及接受金粤贵公司的还款,而根据黄金公司提交的《金粤贵公司与潮景茶艺公司借款、还款目录》所载明的内容来看,2006年2月24日后,从金粤贵公司的帐户共向潮景茶艺公司的帐户划款150万元,时间分别为5月18日、5月26日。姚河清主张这150万元是金粤贵公司偿还其2005年2月28日的借款,而不是偿还本案借款,因此认为金粤贵公司就本案借款未向其偿还过。对此,本院认为,由于本案姚河清与金粤贵公司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时间早于姚河清所主张2005年2月28日其与金粤贵公司所形成的借贷关系,且姚河清所主张的2005年2月28日与金粤贵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也未得到金粤贵公司的确认及有效的法律文书的确认。因此,本院对于姚河清主张上述150万元是金粤贵公司偿还其2005年2月28日《借据》中的借款不予采纳。黄金公司主张上述150万元为金粤贵公司偿还姚河清本案《借据》中的借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金粤贵公司在2006年2月24日向姚河清出具《借据》后,已向姚河清偿还借款150万元,因此金粤贵公司尚欠姚河清本案借款为50万元。姚河清主张金粤贵公司尚欠其200万元借款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支持。黄金公司及金粤贵公司主张已还清借款,但由于未提供充分的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金粤贵公司应将尚欠姚河清的50万元借款偿还给姚河清。至于利息,由于姚河清与金粤贵公司在《借据》中并无约定利息,因此,姚河清要求金粤贵公司支付其2006年2月24日《借据》所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即从2006年5月24日起的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姚河清向原审法院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2008年5月5日起计算,利息的计算标准以姚河清所请求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付。原审法院对该部分事实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即黄金公司是否应为金粤贵公司本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问题。黄金公司虽然上诉称本案及981号案涉嫌非法借贷,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应免除其担保责任。对此,本院认为,由于黄金公司对其主张仅有陈述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况且在本院释明下,黄金公司至今也能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已基于本案及981号案的借贷为非法借贷,因涉嫌犯罪而立案侦查。因此,本院对于黄金公司以上述理由要求免除其担保责任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黄金公司仍应依照约定为金粤贵公司的本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审法院对该部分事实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黄金公司上诉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有误,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8)越法民一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8)越法民一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广州市金粤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50万元借款及利息(从2008年5月5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给被上诉人姚河清。

三、驳回被上诉人姚河清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广东省黄金公司和广州市金粤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756元,由被上诉人姚河清负担18300元,由原审被告广州金粤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诉人广东省黄金公司共同负担6456元;财产全费5000元,由原审被告广州金粤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诉人广东省黄金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56元,由被上诉人姚河清负担18300元,由上诉人广东省黄金公司负担64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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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最大的律师事务所是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该所目前有一百六十余名律师,五十多名合伙人,在天河财富广场那里买了一层楼.该所目前也是广东省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不过比起北京来就是小CASE了.法制盛邦的采取低成本的策略,实际上就是通说的”卖位置”的管理模式,律师每年花四万元在所里面买个位置就可以执业了,这家所内部管理的还是比较好,风险控制能力比较强,对员工也比较负责.广州大学城项目就是该所负责,是一家综合性的大所.05年被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了规范管理奖.

2、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在体育西新创举大厦,也是买了半层,这家所是管理的比较规范的大所之一,各项制度都比较到位,应该可以学到很多东西.05年被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了规范管理奖.这家所主要做综合业务.

3、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这家所在中信广场,它是广州律师做房地产业务的一面旗,主要是按揭,房地产业务,拆迁之类的.这家所下面有个德赛按揭中心,是广州很有名的按揭中心.如果想在房地产方面有发展,可以去这家所.

4、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该所在农林下路建设银行大厦那里,也是一家综合性的大所,这家所做过广东国投破产案,该案被誉为中国破产第一案,因该案,君信所获得了成百万的律师费,因此从众多所中脱颖而出.该所是一家有十年历史的老所,专注于涉外业务及非诉讼业务,而且有专门的日本部,在日本业务方面也比较专.该所采用的是授薪制,对初级律师都给工资,对合伙人一级,或者有案源的律师可以采用提成制,比较灵活.该所有比较好的员工福利保障和培训计划,有无息贷款供有志青年出国留学.

5、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该所的前身是广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又称外所,该所的业务主要在涉外方面比较多,同时,该所是广州本田的法律顾问.该所是成立了二十年的大所,综合管理得比较好,与香港的律师事务所有合作关系,也有人员上的交流,也是管理的很规范的所之一.该所采用成本分摊模式,所里大部分人都是合伙人,聘用律师只有一两个,律师助理一做完,就可以升为初级合伙人.初级合伙人要做到一定程度才能当高级合伙人.有志于做涉外业务和公司上市等非诉讼业务的可以去该所.

6、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该所在知识产权方面是广州最牛的所.它其实是三环专利代理公司建立的律师事务所,三环专利代理公司在广东省的专利申请量是连续几年第一,而且该所的一个合伙人温律师是全国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的副主任,是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这家所还有一个特长领域是医疗纠纷案件,该所同时也是中山医院的法律顾问.

7、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该所也是以涉外业务和非诉讼业务为主,基本不做刑事业务.该所分成了十个专业部门,每个部门由一个合伙人负责,领导几名律师和助理.该所发展比较好,虽然只成立了五年左右,但是是一家新兴的律师事务所,该所的领导团队比思路比较新,是创业型的.该所员工待遇较好,我有个朋友进去当助理,当时没过司考,三千元一个月,再加上项目奖金.在律师助理中算是不错的了.另外,该所还搞过集体婚礼.

8、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该所是在刑事业务方面比较专的所,它的位置就在中院对面,所里有几个律师是刑法方面的博士.如果做刑事业务或诉讼业务,去这个所较好.

9、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该所也是广州的一家老所,主任和合伙人很多都是西政毕业的,主要是做诉讼业务,也是一家大型的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提供的环境比较宽松,主要分配方式是提成制,年轻律师也有底薪加提成的.我一个师兄在里面干了两年是3500的底薪加提成.

10、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这家所是专门做海事业务,可以说是中国律师事务所中做海事海商业务的一面旗帜.该所的主任王敬是全国律协海事海商专门委员会的秘书长,年轻有为.该所与船东保赔协会,等国际海事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关系.也是走专业化走的最好的律师事务所.不过该所的入门条件比较高,一般只收海归派或是海商法研究生,而且英语要求都比较高.特别是要求英语书面能力,口语其次。该所新执业的律师一个月约有5000元,法硕一个月可以达到10000元左右。另外,该所采用的是授薪制.该所还有一个小食堂.中午自己做饭,不错.

11、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该所是管理的很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地处番禺,是番禺地区律师事务所中的一把手.业务做的很好,而且办公环境也很好.对年轻人有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工资制度比较透明.不过该所是授薪制,不接受提成.如果想要提成的,就不用考虑了.该所发展的比较稳健,有五个合伙人,从没闹过矛盾,没有人离开,也没有新增合伙人.要想加入合伙人,至少得在该所工作五年以上.

12、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该所主要做综合业务,管理得也很规范,另外该所成立时间也比较久.该所获得了广州市律师协会评的2005年度规范管理奖.该所位于江湾大厦,办公室里风景非常好,可以看到珠江夜景全景.

13、广东百思威律师事务所,该所也是走专业化的方向,主要从事非诉讼业务,而且只专注于非诉讼业务中的几种业务,具体是公司上市还是证券之类的我记不清楚了,不过该所的环境也非常好.装修的非常有特色,比较有风格,还有一个小食堂.如果想做非诉讼业务也可以考虑,不过该所的门槛儿也比较高的,要做好心理准备.

14、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也是做海事海商业务的,不过比起敬海来就差一点点,主要招海商法研究生,要求英语好.该所的待遇不错,有个朋友上海海运学院研究生毕业,过了司法考试的.到那里去起薪就是三千五,另外,所里租了一套房子给他住,还解决交通费,伙食费,房子里空调,冰箱,电视什么都有.现在一年多了已经拿六千多一个月了.他们所是一万元以下的标的不接.

15、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该所主要是从事刑事业务,该所主任是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的主任,管理的也比较规范.不过具体员工福利就不清楚了.

16、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该所的前身是广东天伦创业律师事务所,之前的总部在佛山,经过八年的发展,现在总部在广州中信广场,另外该所在北京、上海等地均有分所,上海的分所在金茂大厦,主要在日本业务方面比较专。该所的特色是公司化管理,公司化运作,把办案流程细分为几个环节,各人分别负责不同的环节,如公关部负责案源,专职律师负责办案,甚至不参与收费,一个案子收多少钱是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只有财务和核心人员才知道,律师办好自己的案子就行了。该所强调团队化运作,经常组织员工培训,经常花大价钱搞拓展训练,如去年还是前年,不记得了,花了二十万给员工训练。该所还以严格的制度著称,因此有“魔鬼所”的称号。比如他们有一个朝会制度,每周一都由一名员工在早上面对全部员工进行演讲,演讲题目自定,但是要打动在场听众,而且还有一定的奖金和罚金。另外,该所的人员流动较快,每个月平均可收到一千余份简历。该所一个不足之处是难以吸引高级律师加盟。因为强调团队合作,必然会牺牲个体利益。不过对刚入行的新人来说,去磨练一下到是可以。

17、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该所是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出来后成立的一家新所,虽然刚成立,但业务做得不错,发展的比较快,不到两年的时间从一层拓展到了两层办公面积,人员和规模还在不断扩大中。该所主要是非诉讼业务多一点。从良好的发展势头来看,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18、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该所在省委党校里面,有比较好的背景。该所的主任以前是一名在广州非常有名的律师金久隆,不过现在他已经从主任位置上退下来了,但仍有参与一些比较大的项目。现在该所的主任是律师协会的执行会长,以前是律管处的老处长,下海后当的主任,比较厉害,有较强的人脉关系,一些难啃的“硬骨头”案件都可以拿下。该所主要也做综合业务,目前发展的也比较快,从律师人数的增多可以看出来,而且该所有比较硬的人脉,对业务有较大的帮助。另外,还有一个特色,该所的美M比较多喔,哈哈哈哈。

19、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也是广东一家历史比较悠久的律师事务所.其办公面积很大,有1800多平方米,在律师事务所中算是大块头的了,办公条件比较好.该所律师比较多,有60多名.该所是很多大楼盘的法律顾问,所以该所的按揭业务做得比较大.该所的主任是广东省律师协会的会长,也是全国律协的副会长,因此无论是在业内和业外,该所都有比较大的影响力.有较强的背景.如果年轻律师能去的话,也是一个学东西的好地方.

20、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一家有十年以上历史的老所了.该所主要也是做综合业务,办公面积有1500多平方米.办公条件也不错. 该所1995年被广东省司法厅评选为广东省先进律师事务所 2、 1996年获中宣部、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律服务行业文明服务窗口”称号; 3、1998年 被司法部授予全国首批“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4、2000年被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司法部指定为全国“企业质量维权服务单位” 5、2000年 荣列中国建筑业协会和全国律师协会组建的全国建设企业法律支援团30家律师事务所 6、2001年被广东省司法厅作为先进典型代表在前省通报表彰;7、2001年 被广东省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国际商会推荐为“中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8、 2004年荣获《亚洲法律商务》(亚太律师协会关联杂志)颁发“广州最佳律师事务所”奖

2005年度荣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05年度中共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会“先进党支部”称号;

有哪些国际和国内的著名的律师事务所?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

北京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

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

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

上海毅石律师事务所

上海新华律师事务所

上海华亭律师事务所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天津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重庆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河北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山西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

内蒙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辽宁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

吉林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庆城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

浙江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安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

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江苏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江苏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

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福建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

江西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山东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河南

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

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

湖北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湖北得伟律师事务所

湖南

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

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广东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

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海南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广西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

广西王莹文律师事务所

四川

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

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

贵州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云南

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

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

陕西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甘肃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青海

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

新疆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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