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律师,律师的失误导致的损失

今天给各位分享失律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律师的失误导致的损失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湖北律师可以做广告吗?广告形式有哪些?有具体成成文规定吗?

湖北律师当然可以做广告,广义上的广告,不仅包括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各种形式的律师广告,还应当包括名片、宣传册、信笺、招牌、声明、启示以及旨在进行业务宣传的其他材料等方面所包含的有关律师法律服务信息。

具体规定有:

1.《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八章 执业推广 第二节 律师广告规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律师广告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与获得委托,让公众知悉、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而发布的信息及其行为过程。

第一百二十三条 律师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坚持真实、严谨、适度原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律师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第一百二十五条 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在的执业机构名称。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情况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一)没有通过年度年检注册的;

(二)正在接受暂停执业处分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处分未满一年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出生地、学历、学位、律师执业登记日期、所属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时间、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以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

第一百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辖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不得利用广告对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作出容易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宣传。

第一百三十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律师广告不得贬低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其服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以有悖于律师使命、有失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能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一百三十二条 律师在执业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执业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

2.《湖北省律师执业规范》第六章 执业宣传

第四十条 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简介等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四十一条 律师可以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以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可以发表学术论文、案件分析、专题解答、授课等形式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四十二条 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参加各类合法社团组织。

第四十三条 律师在执业宣传中不得出现违反律师执业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律师在执业宣传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暗示可以以不正当的方式达到目的,不得诽谤或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承诺办案结果或者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以明显低于同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不得以任何有可能被视为导致律师职业蒙受羞耻的方式进行律师服务宣传。

*********************************

综合而言,律师广告宣传限制主要有:

(一)禁止具有虚假性和误导性的律师广告。包含下列信息的律师广告应当视为具有虚假性和误导性:

(1)使当事人对律师所能够取得的结果报有不切实际的期望的;

(2)明示或暗示律师能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的。如暗示与法官有某种密切关系;

(3)关于法律服务质量的声明包含有为一般公众所不能合理判断的内容的,如“最好”、“极其优秀”、“经验丰富”等字样;

(4)省略部分必要事实,使其广告整体上具有误导性的;

(5)对律师本人、其同事、其律师事务所等的描述具有虚假内容的;

(6)就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方面同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无根据的比较的;

(7)宣传所谓“胜诉率”或“成功率”的。

(二)律师广告应具有得当性。律师广告使用的图片、语言、背景应当向公众传达律师服务的可信赖性,不得破坏律师的职业形象。

(三)关于律师业务范围的宣传要具有明确性。律师广告应当明确宣示律师有能力处理的业务范围,不得使用“办理各种法律事务”一类的模糊性语言。

(四)使用委托人的姓名应当征得事先同意。律师广告中使用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应当事先征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五)限制律师各种头衔的使用。律师只能在广告中使用律师协会认可的各种头衔。

为什么成步堂会失去律师资格?

七年前失律师的一件关于魔术师“被杀”案件失律师,成步堂得到了一件证据(其实是伪造的)失律师,在法庭上他不得不拿出那件证据(为什么说是不得不,当你玩到后面就知道了),而他就被人“揭发”用伪证,而案件也以成步堂的失败告终,同时也因为律师用伪证而失去律师资格。在后面你会玩到这个案件,详情自己可以体会和了解,所有真相都会在最后一章揭晓。

失律师,律师的失误导致的损失

失信律师打官司会赢吗

不一定失律师,因为失信律师失律师的资质可能会影响到官司失律师的结果失律师,但是如果失信律师有足够的证据和足够的能力失律师,他们也可以赢得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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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的 议案》中天律师事务所; (3)《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 条规定的议案》中天律师事务所; (4)《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中天律师事务所; (5)《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上市的议案》; (6)《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的议案》; (7)《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8)《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议案》; (9)《关于重组标的资产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议案》; (10)《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议案》; (11)《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 性的说明的议案》;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 (13)《关于暂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6 年 10 月 10 日,兰州民百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 案: (1)《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 案的议案》; (2)《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议案》; (3)《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议案》; (5)《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 (6)《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审阅报告以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7)《关于评估机极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选取与评估目 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8)《关于聘请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中介机构 的议案》; (9)《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 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红楼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 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11) 关于填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上市公司当期每股收益具体措施的议案》; (12)《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 承诺的议案》; (13)《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 2016 年 10 月 27 日,兰州民百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议案》; (2)《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 案的议案》; (3)《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 条规定的议案》; (4)《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5)《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议案》; (6)《关于公司本次重组符合<重组办法>相关规定的议案》; (7)《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议案》; (8)《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9)《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议案》; (10)《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议案》; (11)《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2)《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审阅报告以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13)《关于评估机极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选取与评估 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14)《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 性的说明的议案》; (1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红楼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 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16) 关于填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上市公司当期每股收益具体措施的议案》; (17)《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 承诺的议案》; (1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017 年 04 月 07 日,公司收到《关于核准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红楼 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2017]411 号), 本次交易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上述程序合法、 有效。 二、发行过程合规性 (一)认购文件的发出 2017 年 05 月 19 日,公司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 以电子邮件、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共同向 134 名特定投资者发出了《兰州民百(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 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兰 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之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其 中包括:截至 2017 年 05 月 15 日公司前 20 名股东(扣除兰州民百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长江证券及与上述机构及人 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股东);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30 家,证券公司 10 家,保 险机构投资者 7 家,其他机构 59 家,自然人 8 名。发送对象不少于 20 家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10 家证券公司、5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等,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实施细 则》的规定。 《认购邀请书》中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对象、申报价格及认购数量、认 购保证金缴纳、认购价格);认购时间安排;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 程序与规则等内容。 《申购报价单》包含了认购对象确认的申购价格、数量;认购对象同意接受《认 购邀请书》确定的认购条件与规则及认购对象同意按发行人最终确认的数量和时间缴 纳认购款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的内容合法有效;《认 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申购报价文件的接收 本次非公开发行接受申购文件时间为 2017 年 05 月 24 日上午 9:00 至 12:00。在此期 间,共有 5 家投资者以传真方式或现场送达方式将《申购报价单》发送至长江证券, 其中 2 家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按产品缴纳了保证金(3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投资者报价区间为 7.22 元/股—7.90 元/股,申购量合计 104,100 万元。 (三)发行价格、数量和对象的确定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和长江证券根据《发行方案》及《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定 价程序和规则,最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7.70 元。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数 确 定 为 53,059,766 股 ,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 证 监 许 [2017]411 号)文关于“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数量不超过 56,587,288 股”的规定;本 次募集资金总额 408,560,198.20 元(未扣除发行费用),符合《发行方案》中“本 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40.856.02 万元”的规定。本次发行数量和实 际筹资额均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具体如下表: 序号 获配投资者名称 配售股数(股) 配售金额(元) 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36,753,246 282,999,994.20 2 叶激艇 14,285,714 109,999,997.80 3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806 15,560,206.20 合计 53,059,766 408,560,198.20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购过程中,公司和长江证券向投资者 发出《认购邀请书》,向投资者收集《申购报价单》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确定的发行价 格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股份数量符合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发行数量;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10 名,均 为境内投资者,且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 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缴款及验资 截至2017年06月01日,参与兰州民百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配售对象在认购指定账户 (即账号为121907384510536的人民币账户)内缴存的认购资金共计人民币肆亿零捌佰 伍拾陆万零壹佰玖拾捌元贰角(¥408,560,198.20)。 2017年06月02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健验[2017]187号《验 证报告》,确认长江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上述发行对象缴纳的认购资 金。 2017年06月05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健验[2017]192号《验 资报告》,确认截至2017年06月02日,兰州民百已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 票53,059,766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70元/股,募集资金 总额408,560,198.2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6,208,801.4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92,351,396.73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人民币伍仟叁佰零伍万玖仟柒佰陆拾陆元 (¥53,059,766.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39,291,630.73元。各出资者均以 货币出资。截至2017年06月02日,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83,095,436.00元,累 计实收资本为人民币783,095,436.00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询价、申购、定价与配售、发出《缴款 通知书》和签署《股份认购协议》、缴款及验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认购对象合规性 (一)认购对象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共 3 名,均为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境内注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 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投资者,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和《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联关系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长江证券在 2017 年 05 月 19 日向邀请范围内的投资者发送《认 购邀请书》及附件,要求前来参与报价的认购对象在 2017 年 05 月 24 日 9:00-12:00 提交《认购邀请书》要求的相关申报文件。 根据认购对象提交的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不存在提交报价的认购对象为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 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提交报价的认购对象以直接或 间接方式接受公司、主承销商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该 3 名认购对象提交的报价均 有效。 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 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私募基金备案核查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以及认购对象提交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认购对象不属于以非公开 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资产未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进行管理, 均不存在发行私募产品从事股权投资的情形,不存在管理私募基金的情形,不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规范的对象,无需备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认购对象合法、有效。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所涉及的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对公司和长江证券在询价过程中向投资者发出的《认购邀请书》、《申 购报价单》及《缴款通知书》、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进行了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和《股份认 购协议》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该等文 件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及配售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资格以及募集资金金额均符合《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411 号核准文件及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发行过程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认购对象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 款通知书》和《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该等文件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 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少雄经办律师:王栋 张天晶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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