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细则,律师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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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律师细则,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律师细则,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律师细则的监督和管理,制定该管理办法。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律师细则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拓展资料律师细则:为了规范本市律师工作,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等规定和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法律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律师细则,律师的准则

律师法实施细则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2015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律师行业的职业声誉,履行律师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律师协会有权对会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行律师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实施行业处分,会员应予配合并自觉执行。第三条 律师协会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管理规定以及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受律师协会处分的,适用本细则。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细则。军队律师不适用本细则。

地方律师协会作为团体会员不适用本细则。第四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实施处分,必须以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以律师行业规范为准绳,与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 根据会员违规的性质和情节,律师协会对会员的处分分为: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上列处分可单独或并列适用。第六条 会员在执业或在处理与行使律师职能有关的事务的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的;

(三)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

(六)违反其他律师行业管理规定的;

(七)拒不执行律师协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八)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九)其他应受处分的违规行为。第七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从重处分:

(一)拒不接受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不配合对其投诉的调查处理的;

(二)拒不执行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理决定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损害律师行业的形象和声誉的;

(四)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五)曾因执业违法、违规受过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六)在执业过程中,因重大疏忽、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委托人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七)被投诉后订立攻守同盟或隐匿证据材料、提供伪证、阻挠调查的;

会员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可予以单独处分。第八条 会员有应予处分的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积极配合律师协会或律师管理部门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工作,并主动承认错误的;

(二)投诉期间未处罚之前主动赔偿当事人损失,取得投诉人谅解撤诉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的;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发生的;

(五)接受并执行律师协会责令改正意见的。第九条 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规会员,律师协会应当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十条 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应按以下情形做出处分和处理:

(一)律师事务所或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连续三年受处分的,律师协会应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该律师事务所做出停业整顿的处罚。

(二)律师事务所一年内受律师协会处分或受司法行政机关处罚3次以上(含3次)的,律师协会应对其做出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含通报批评),并依法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该律师事务所做出停业整顿的处罚。

(三)律师一年内受律师协会处分或受司法行政机关处罚3次以上(含3次)的,律师协会应对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做出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含通报批评),同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该律师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时间的计算以处分或处罚生效的时间为准。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处理违规案件的追诉时效为二年,从律师承办的法律业务结束时起计,应受到公开谴责以上处分的案件不受此限。

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为律师细则了规范本市律师工作律师细则,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律师细则,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律师执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范围】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执业申请和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职责】市司法局、区司法局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律师执业许可和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四条【党建】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 共 产 党 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权利】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市司法局、区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律师细则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取得的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兼职条件】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禁止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九条【许可机关】律师执业许可,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区司法局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市司法局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十条【申请材料】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区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司法考试合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或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提交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材料;

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提交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不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明。

1、申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大陆)居民的,需要提交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证明。

2、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当提交香港、澳门申请人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身份证明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申请人为台湾居民的,应当提交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还应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的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六)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执业的证明和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受理审查】申请人提出律师执业申请的,区司法局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审查规定】受理申请的区司法局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第十三条【审核决定】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撤销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第十五条【变更机构】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北京市律师协会提供的申请人入会审核材料。

区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提供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权限的存档服务机构的存档证明,并调转律师执业档案。

第十六条【不得变更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一)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

(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未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合伙人;

(四)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

第十七条【派驻换证】律师被所在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应当换发分所律师执业证书。

派驻分所律师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区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律师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经历证明(同城分所除外)。

派驻分所律师换发执业证书的审查、核准、换证期限,按照本实施细则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律师执业证书换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律师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律师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抵押、出借、出租。执业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申请换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在北京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市司法局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后(换领除外),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区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换领除外);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区司法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人换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书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审核。同意换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书申请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换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律师执业证书注销】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收回、注销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律师被律师事务所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区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备案。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

第二十条【禁止注销情形】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注销材料】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区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意见;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没有被立案调查情况的证明;

(四)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律师执业证书原件丢失的,应当提交遗失声明原件)。

区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律师执业证书注销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同意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申请的,应当作出注销决定。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律师具有第十九条第(一)、(二)、(四)、(五)情形之一的,市司法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文书注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执业原则】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督,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不断提高执业水平,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律师权利】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律师享有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专职执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禁止性规定及罚则】律师具有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律协管理】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执业考核】律师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执业活动考核,由律师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和实习考核由律师协会负责。

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变更执业机构和申请加入本市会员的律师,应当接受本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品行鉴定、执业经历审查。

律师事务所新任负责人、新设立所的合伙人和新执业律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职责划分】对律师的首次投诉原则上由律师协会受理。投诉受理、办理的有关规定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

市、区律师协会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加大律师行业监督力度,主动调查处理通过网络等渠道发现的律师违规线索,及时受理查处对律师违规执业的投诉,严格依据行业规范开展惩戒工作。

第二十九条【衔接机制】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惩戒工作衔接机制。律师协会对律师作出行业惩戒的,应当自行业惩戒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律师协会认为律师违规执业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书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条【行政管理】市、区司法局应当依法履行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职责,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行政管理】市、区司法局应当依法履行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指导职责,综合运用行政约谈、行政检查、行政投诉和行政处罚等管理手段,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正当执业权利。

第三十二条【暂停措施】律师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当暂停履行律师职务。

第三十三条【区局职权】区司法局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

(三)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四)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五)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

(六)对律师进行表彰;

(七)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经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查明事实后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向市司法局提出处罚建议;

(八)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对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九)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

(十)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执业许可、变更、注销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司法局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发现律师可能存在应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市局职权】市司法局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评估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和总体执业水平,制定律师队伍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区司法局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

(三)组织对律师的表彰活动;

(四)依法对律师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监督、指导区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五)办理律师执业核准、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和执业证书注销事项;

(六)负责有关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执业情况、管理事务等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协调机制】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对律师的违法行为由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发生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律师涉嫌违法违规执业的,应当向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意见和建议。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意见建议后应当立案调查,一般于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办理时限30日,并将查处结果反馈行为发生地司法行政机关。行为发生地司法行政机关不同意处罚意见的,应当报共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两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律师跨区域违规执业行业惩戒工作,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直接处罚】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已经过严格的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可以直接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罚、行业惩戒决定,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可以直接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取消会员资格,不再重复调查。

第三十七条【证书处理】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其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区司法局。

第三十八条【情况反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予以处罚、处分建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通报建议机关。

第三十九条【责任落实】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严格执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协会行业规范等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影响大或者久拖不决的违法违规行为,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实行挂牌督办。要加强律师惩戒工作专项督查,加大投诉处理工作监督力度,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对工作不力,推诿、懈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除第四章外,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律师已经提供法律服务,需要交纳代理费用。律师已经提供法律服务,即使败诉仍需要交纳代理费用。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不是根据官司的输赢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一、找律师先交钱会被骗吗:

1、找律师先交钱只要在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的法律服务,应该是不会被骗的。

2、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请律师是先付钱吗:

1、请律师原则上是先付钱后服务的,如果经济暂时有困难的,也可以和律师事务所协商先服务后付钱,当然这必须征得人家的同意。

2、另外,如果你确实家庭特别困难,没有钱请律师打官司,也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法律援助,让他们给你提供律师免费打官司。

3、一名合格的律师必须对法学理论有较高的造诣,对法律精神有深刻的理解,这是做律师的基本素质。仅仅知道一些法条是不能达到的,律师行业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大部分的律师都是本科毕业,有的可能是硕士毕业,有的甚至博士毕业,一般情况下,学历高的所受到的专业训练肯定多一些,学术理论深厚,更值得信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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